羅勤宏

羅勤宏

羅勤宏,男,漢族,1954年12月生,四川遂寧人,197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10月參加工作,省委黨校現代管理專業研究生畢業,黨校研究生學歷。

2012年1月任資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4年10月,在中央第九巡視組的指導下,經四川省委同意,四川省紀委對其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開展調查。

2015年10月10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9月15日和10月10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涉嫌受賄罪一案,羅勤宏出庭受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勤宏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四川遂寧
  • 出生日期:1954年12月
  • 職業:公務員
  • 畢業院校:四川省委黨校
  • 信仰:共產主義
人物履歷,履職信息,任免信息,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1974.10-1980.10,中共遂寧縣委農工部、縣委辦公室幹部;
1980.10-1985.07,中共遂寧縣西寧鄉黨委書記、遂寧縣南強區委副書記(其間:1983.08-1985.07在四川省委黨校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1985.07-1986.02,中共遂寧市市中區區委副書記;
1986.02-1990.02,共青團遂寧市委副書記、遂寧市總工會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1990.02-1992.10,中共遂寧市城市工委書記兼市中區區委副書記(其間:1992.02-1992.07在四川省委二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2.10-1995.03,中共遂寧市市中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區長;
1995.03-1997.12,中共遂寧市委常委、市中區區委書記;
1997.12-2000.03,中共遂寧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0.03-2003.11,中共遂寧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
2003.11-2003.12,中共資陽市委常委;
2003.12-2004.07,中共資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其間:2002.03-2004.07在四川省委黨校現代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4.07-2007.01,中共資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行政學院院長;
2007.01-2007.01,中共資陽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市行政學院院長;
2007.01-2007.04,中共資陽市委副書記,市委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兼);
2007.04-2007.05,中共資陽市委副書記、提名資陽市人民政府市長,資陽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黨組書記;
2007.05-2011.11,中共資陽市委副書記,資陽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市長;
2011.11-2012.01,資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資陽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2.01- ,資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履職信息

系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2008年2月),省九次黨代會代表,九屆省委委員,十一屆省人大代表,一、二、三屆市委委員,市二、三次黨代會代表,市一、二、三屆人大代表。
由四川省選出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四川省資陽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羅勤宏,因涉嫌嚴重違紀,本人提出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

任免信息

2011年10月31日,資陽市召開該市領導幹部大會,宣布省委關於資陽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調整補充的決定。省委同意免去羅勤宏資陽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因為個人年齡原因,省委根據資陽班子建設和工作需要,已提名羅勤宏轉任作資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人選。
2012年1月6日,在資陽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羅勤宏當選為資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2014年10月,在中央第九巡視組的指導下,經四川省委同意,四川省紀委對資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羅勤宏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開展調查。
2015年10月14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9月15日和10月10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涉嫌受賄罪一案,羅勤宏出庭受審。檢察院指控羅勤宏收受他人財物超過120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5年至2014年期間,羅勤宏利用其擔任資陽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長、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徵用、項目開發、工程承攬、貸款協調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資陽市德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羅德成等12家企業或個人所送人民幣1223.6059萬元、美金1萬元、價值人民幣6.9322萬元的黃金一塊。案發後,涉案贓款已經全部追繳。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羅勤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受賄罪的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於羅勤宏患有嚴重的心臟病,在庭審中安排兩名醫生全程陪護,並攜帶心電、血壓儀、氧氣瓶等醫療設備,以保障被告人在身體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接受審判。庭審中,審判長充分尊重被告人意見,應被告人要求,兩次休庭,以方便醫生測量血壓,安撫被告人情緒。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