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光勤,曾任政協河池市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室黨組副書記、主任。
2017年3月,廣西河池市南丹縣法院對河池市政協原副秘書長羅光勤涉嫌受賄案、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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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2002年10月任巴馬瑤族自治縣縣長,2006年8月任鳳山縣委書記,2011年6月任河池市政協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2011年8月任職河池市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長,2014年9月起任河池市政協副秘書長、辦公室黨組副書記、主任。
人物事件
雙開處理
2014年12月30日,廣西紀檢監察網發布訊息,廣西河池市5名處級幹部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中包括羅光勤。羅光勤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經查,羅光勤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私利,收受大額賄賂;違規收受大額禮金。羅光勤是在12月1日被河池市紀檢監察機關宣布其涉嫌嚴重違紀正被調查。
南丹縣檢察院後以其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向南丹縣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刑
2017年3月,廣西河池市南丹縣法院對河池市政協原副秘書長羅光勤涉嫌受賄案、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期間,羅光勤利用擔任巴馬瑤族自治縣縣長、鳳山縣委書記、河池市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在企業改制、招攬工程、房地產開發、縣城路燈安裝、職務調動等事項中,先後收受他人送給的錢款247.68萬元、港幣5萬元。其中,羅光勤擔任鳳山縣委書記期間,為黃某德繼續留任鳳山縣交通局局長給予幫助,先後收受黃送給的8萬元。法院以證據不足未認定檢方提起的濫用職權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