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精神詿動產品是犯罪亞文化現象之一。罪犯在犯罪生涯或在獄服刑期間智力、心理活動的外部物化形態結果,如日記、詩歌、小說以及工藝美術、音樂作品。特別是在獄服刑的犯人,由於長年處於與社會和家人分離的監獄生涯中,情感、意念和自然欲求常處於不能滿足或自控的狀態,遂發諸於中而形諸於外,寄託於日記、詩詞和音樂等,反映出其人格、心態與價值傾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罪犯精神詿動產品
- 類型:犯罪亞文化現象
刑罰只處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不株連其他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刑法基本原則之一,為近代和現代各國刑法所普遍採用。也是中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既犯罪是原因,刑罰是結果,刑罰由犯罪所引起,犯罪社會危害性重的,刑罰亦重,犯罪社會危害性輕的,刑罰亦輕,刑罰的輕重決定於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