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依法規範開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標準
- 發布時間:2016年9月26日
- 編號:法〔2016〕305號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為確保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依法規範開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規定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因有嚴重疾病、婦女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的,有關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由人民法院負責組織進行。同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發布《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明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的,對其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由人民法院依照規定程式組織進行。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對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範圍有明確界定,但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的規定過於原則,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準確把握適用,為規範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從完善科學標準和便於實踐操作的角度出發,研究制定了《標準》,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提供了明確鑑別標準和規範判斷依據。
《標準》共分為範圍、術語和定義、總則、生活不能自理鑑別條款、附錄A(生活不能自理鑑別基準和方法)、附錄B(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對照表)等6個部分,根據人體系統布局,綜合了《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相關標準,對罪犯因疾病、殘疾、年老體弱等原因造成的生活不能自理情形進行了列舉式表述,並對所列情形影響生活自理能力的機理進行了詳細的表述,非常便於實際操作。
《標準》對罪犯因疾病、傷殘、年老體弱等原因造成身體機能下降而不能自主處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況進行全面鑑別,從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翻身和自主行動)等四方面來綜合評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所參照的考量標準與目 前國際衛生組織(WHO)最新公布《國際功能分類》有關“自理”的標準一致,實現了與有關國際標準的有機銜接。
根據《標準》,僅大小便就分為“到規定的地方,解系褲帶,完成排便、排尿”多個步驟。行動被分為行動包括翻身和自主行動。生活自理影響程度分為三類:完全不能自主完成(不能完成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四項內容中任一項全過程)、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能夠完成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四項內容中任一項全過程,但十分困難)、部分不能自主完成(完成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四項內容中任一項全過程有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標準》的理解與適用,依法依規開展工作,不斷提升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切實保障刑罰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