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人徙邊詔》是《後漢·明紀》中的一段文字。 令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死罪一等,勿笞,詣軍營,屯朔方、敦煌;妻子自隨,父同產欲求從者,恣聽之;女子嫁為人妻,勿與俱。謀反大逆無道,不用此書。(《後漢·明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