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金縣能源局

織金縣能源局

織金縣能源局是織金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織金縣能源局
  • 辦公地址:新華北路政府大院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承擔調節全縣能源經濟運行的職責。負責監測分析能源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信息引導;編制能源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能源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全縣煤、電、油、氣運行調度和綜合協調保障工作;承擔工業用煤、成品油、天然氣的協調和緊急調運工作;協調電力調度,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負責鐵路運輸綜合協調工作,參與交通綜合運輸協調。
(二)提出全縣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解決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煤炭(含煤層氣、煤化工及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及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電力(含火電、水電、氣電、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含風能、光能、生物質能)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或上報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四)擬訂煤炭開發、煤層氣、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開展淘汰能源產業落後產能、煤層氣開發、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五)擬訂電力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電力供需保障與運行監管有關工作。
(六)擬訂油氣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擬訂縣級石油、天然氣儲備規劃,提出石油、天然氣儲備收儲、輪換及動用建議並報批實施。
(八)負責核電管理,組織實施核電發展規劃、準入條件具體實施辦法,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參與組織協調指導核電科研工作。
(九)負責能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擬訂能源行業安全生產政策,檢查督促能源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組織開展能源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能源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指導督促能源企業對行業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承擔煤礦、油氣管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協同有關部門對電力安全生產進行監管;參與並協調能源行業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
(十)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組織指導能源行業技術改革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部門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
(十一)牽頭組織開展能源合作,與縣外能源主管部門和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合作協定,協調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或上報能源(煤炭、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產品、煤層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天然鈾等)重大投資項目。
(十二)提出能源財政性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建議,按規定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三)參與擬訂與能源相關的財稅、資源、生態、環保及氣候變化等政策的實施意見。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完成織金縣委、織金縣人民政府和省、市能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電子政務、輿情監控、入口網站維護管理等工作;承擔深化改革、軍民融合、扶貧開發、消防安全等工作;承擔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目標績效、建議提案、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項目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工作。
(二)法規宣傳和體制改革股。
研究能源重大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起草有關貫徹能源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意見和辦法;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以及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等工作;承擔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
(三)能源規劃和大數據融合發展股。
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能源投資項目規模、方向的建議;研究提出能源財政性專項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資金使用情況;承擔能源合作有關工作;擬訂能源產業信息化建設和能源與大數據融合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能源行業綜合統計調度及數據審核報送工作;指導推動能源綜合數據信息的產學研用結合;承擔能源數據融入大數據的體系建設和安全保障工作。
(四)經濟運行協調股。
監測分析能源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並發布相關信息;協調解決能源經濟運行和能源市場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建議;承擔煤、電、油、氣、運等要素平衡和協調工作;承擔重點行業、企業用煤和緊急調運協調工作;承擔鐵路運輸協調工作;承擔年度用電計畫編制工作;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電力監測預測和運行調度;承擔成品油的運行調度;綜合協調應急狀態下能源的供應保障工作,參與能源要素保障的應急調度。
(五)煤炭股。
承擔煤炭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煤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配合省能源局開展煤礦初步設計和煤礦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驗收,以及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管理等工作;承擔煤炭行業技術改造和淘汰煤炭落後產能工作;按規定許可權上報煤炭投資項目;按規定承擔煤炭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許可權組織煤礦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承擔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六)電力和新能源股。
承擔電力行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工作;擬訂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改造升級、生產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及上報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投資項目;參與電力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協調處理電力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按許可權承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格準入工作;按規定承擔核電管理有關工作;承擔電力體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七)能源安全監督管理股。
擬訂貫徹落實上級能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政策措施;承擔能源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指導、協調工作;依法監督指導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核電等能源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參與電力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能源行業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標準化工作;組織開展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工作;按許可權承擔煤礦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培訓管理工作;督促能源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檢查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參與指導能源行業較大及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八)油氣股。
承擔石油、天然氣等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石油、天然氣、頁岩氣、煤層氣、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畫、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頁岩氣、煤層氣、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等技術改造,承擔生產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按許可權審核上報油氣投資項目;按許可權承擔油氣管道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油氣管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擬訂縣級石油、天然氣儲備規劃,提出石油、天然氣儲備收儲、輪換及動用建議,報批後按程式組織實施。承擔油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九)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股。
擬訂能源行業節能減排和科技裝備相關規劃、計畫、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承擔煤礦機械化、智慧型化改造升級工作;指導能源行業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等工作。負責能源行業招商引資工作。
(十)人事股(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黨風廉政、理論學習等工作。承擔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離退休幹部和幹部教育及工、青、婦群團工作;承擔能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工作。

現任領導

副局長:溫賀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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