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甲方

總甲方是當幾個建設項目都有公用工程或相類似的工程內容,需共同建設時,一般由一個建設單位牽頭,負責發包,供料、監督、驗收等工作。這個牽頭的建設單位稱為總甲方。

總甲方一詞套用於五十年代初、中期,當時建設項目一般是建設單位自營,為生產服務的基礎設施(如供電、供水、供熱、道路、電訊等)和為生活服務的福利設施(如商業網點、醫院、學校等),需建設單位自行開發建設。總甲方負責組織建設,是有關建設單位之間聯合開發建設的一種方式。50年代後期,我國的基建管理、工程施工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逐步建立起來,建設項目也逐步改變了建設單位自營的方式,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礎設施和生活福利設施的建設,逐步實現了社會化,由專門的部門和單位開發建設,總甲方一詞也就很少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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