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括遺贈,又稱“概括遺贈”、“包括遺贈”。是指遺贈人以遺囑方式將自己的財產及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在其死後全部贈與一人或數人的意思表示。在總括遺贈中,遺贈受領人有權要求占有遺產的繼承人移交遺贈的財產。如果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共同繼承該遺產時,應按其受遺贈財產的比例,對遺產的債務及負擔負清償義務,同時對其受遺贈財產的抵押及負擔,也應負全部的清償義務。
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應於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做出接受或者放棄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而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分割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