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縱向壟斷是指企業利用自身某種優勢地位,對相關領域內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予以操縱和控制,以達到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壟斷主要分為橫向壟斷和縱向壟斷兩種形式。
橫向壟斷指的是同一行業內有競爭關係的多家企業橫向聯盟以達到市場優勢地位並以此來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比如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的寬頻接入壟斷。
縱向壟斷則指同一產業或品牌中處於不同經濟層次、無直接競爭關係的商家之間通過某種聯合所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其中最普遍的表現形式即是生產商操縱下游經銷商轉售產品的價格。
危害
相比橫向壟斷,縱向壟斷具有更大的隱蔽性,又稱為“隱性壟斷”。中國自《
反壟斷法》實施後的五年內所展開的反壟斷調查幾乎都是對橫向壟斷的調查。但這並不代表縱向壟斷的危害性不高。相比橫向壟斷來講,縱向壟斷的危害性表現為普遍性和連鎖性兩大特徵:
普遍性
縱向壟斷在中國當前市場內較為普遍。在汽車、日化、菸酒、服裝等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內,生產商對下游銷售商的價格控制已成為行業內的普遍性行為。可能你會發現,某件完全相同的產品,在北京某經銷商處只賣100元,但在上海某經銷商處卻需300元,但北京的經銷商可能會告知你該產品可能沒有吊牌,因為他是在違反生產商的規定跨區域銷售貨物即所謂“竄貨”,所以他不需遵守生產商的限價規定,也就是為什麼他的商品比其他經銷商便宜的原因。
連鎖效應
縱向壟斷的層級行為模式會導致在市場內產生連鎖反應,一是會減弱同一行業內不同品牌或企業之間的競爭,減少生產商之間通過競爭降低成本和價格的可能性;二是會減弱同一產業或品牌的經銷商之間的內部競爭,減少經銷商降低價格的動力和可能性,甚至於不遵守這一規則的經銷商會遭到剔除和報復。三是會以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的價格壟斷通謀來損害消費者權益,在生產商和
經銷商之間、經銷商之間形成的價格讓步最終轉嫁由消費者來承擔。
相關規定
中國於2008年實施了《
反壟斷法》,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以下壟斷協定:(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
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該條規定明確定義並禁止了縱向價格壟斷行為。
中國在《反壟斷法》實施後首例針對縱向壟斷做出的執法案例是2013年年初對茅台和五糧液兩大酒業巨頭所做出的反壟斷處罰。在此次執法中,關於壟斷行為的認定,執法機關採用“合理分析”的方法,即在企業存在限定轉售價格行為的基礎上進一步評估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影響,即該行為是否達到限制、排除競爭的效果。最終認定,從茅台、五糧液在行業內的重要地位、產品可替代性低、消費者忠誠度高等因素,其所限定產品最低銷售價格的行為達到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兩個企業構成縱向壟斷。
防治措施
從當前對違反反壟斷法的企業的監管和處罰來看,相關部門採用的主要方式還是對涉案企業進行“約談”的軟處理,目的在於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提醒和警告,如果企業予以整改,則可免於處罰,而動真格進行罰款處罰的少之又少。這無疑降低了企業的違法成本,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企業的違法行為。所以,應當嚴格執行反壟斷法,對違法企業予以依法制裁,以樹立法律的權威,規範市場秩序。
進一步來講,罰款並非最終目的,關鍵在於要樹立一個良好的市場競爭風氣,推動市場良性發展。基於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應採取有區分、層級化的規範體系:一是在行業內占據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一旦形成縱向壟斷行為要予以嚴格處罰,以起到良好的示範作用;二是對於行業內已形成一定規模的市場力量但尚未占據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要對其實施的縱向操控行為進行審慎的調查,判斷其是否達到了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以及時制止、排除侵害為主,防止該行為進一步在行業內形成連鎖效應;三是尚未形成規模化市場力量的經營者,要及時予以教育和引導,以規範市場秩序實現合法、有序競爭的良好氛圍。
縱向壟斷案
銳邦公司是強生公司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與強生公司有著長達15年的經銷合作關係,經銷契約每年一簽。
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2008年經銷契約》(以下簡稱《經銷契約》)及附屬檔案,約定銳邦公司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域銷售縫線部門的產品,在此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於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2008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舉行的強生醫用縫線銷售招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4月,強生公司人員對銳邦公司的低價競標行為提出警告。7月,強生公司以銳邦公司私自降價為由取消其在阜外醫院、北京整形醫院的經銷權。從8月15日起,強生公司不再接受銳邦公司醫用縫線產品訂單。9月,強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縫線產品、吻合器產品的供貨。事實上2009年,強生公司也不再與銳邦公司續簽經銷契約。2009年以後強生公司修改經銷協定,放棄了一直以來的最低轉售價格限制。在銳邦公司與強生公司合作的15年間,涉案的醫用縫線產品價格基本不變。
2010年8月11日,銳邦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強生公司賠償因執行該壟斷協定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400餘萬元。
2012年5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銳邦公司舉證不足,不能證明此案所涉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定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危害,不能認定其構成《
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壟斷協定,故判決駁回其訴請。
銳邦公司不服,於2012年5月28日提起抗訴,上海高院先後於2012年8月30日、2012年10月30日、2013年1月21日三次開庭審理,銳邦公司和強生公司在法庭上展開了新一輪的唇槍舌劍,並分別委託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龔炯、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譚國富兩位國內知名經濟學家向法庭提供專家意見。這場訴訟受到國內外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被稱作“中國首例縱向壟斷案”。
由於案件複雜、涉及內容專業,銳邦公司和強生公司在法庭上就案件是否適用《反壟斷法》、銳邦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訴訟資格、壟斷協定是否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為構成要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雙方簽訂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定是否構成壟斷協定以及銳邦公司的損失賠償如何計算等六大焦點進行了激辯。
上海高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應當適用《反壟斷法》,被抗訴人在2008年《經銷契約》及附屬檔案中制定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條款在本案相關市場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同時並不存在明顯、足夠的促進競爭的效果,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所規定壟斷協定。被抗訴人對抗訴人違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定行為所作處罰以及之後停止縫線產品供貨的一系列行為,屬於《
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應當對其壟斷行為造成抗訴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賠償範圍應限於抗訴人2008年因縫線產品銷售額減少而減少的正常利潤,法院對其所主張損失賠償數額依法予以調整,綜合考慮同行業其他品牌銷售價格、相關稅負等因素。抗訴人其他損失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原判,強生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銳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駁回銳邦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2013年8月2日上午9時30分,全國首例縱向壟斷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判決被抗訴人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抗訴人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駁回銳邦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至此,這起受到國內外學界、業界高度關注的壟斷案在歷經兩級法院長達3年時間的審理之後,終於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