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民國初年各縣的行政機關。下設二至四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科員、技士數人及書記等低級職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縣知事公署
- 類屬:官署名
- 下設:二至四科
- 科室構成:科員、技士數人及書記等低級職員
各科除總務科掌署內各種事務外,分掌一方面事務,如民政、教育、財政等。有的省無科長,只設科員;部分省設參事為縣知事的助手,設掾史從事庶務工作。兼理司法的縣,尚有承審員。有些縣另設縣佐,駐於縣內要地。署外所屬有公款局、勸學所(後改教育局)、勸業所(後改實業局)、警察公所(後改警察局)。後署外各所漸改為局,機構人員逐漸澎漲。國民黨政府時期,改知事為縣長,縣知事公署為縣政府。縣佐、掾史等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