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徵(清朝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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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政名。即對受災地區之賦稅延後徵收。

清制,凡受災地區之地丁錢糧,於督撫勘報之日,即行停徵。其所停徵之錢糧,如勘明被確定為受災十分、九分、八分者, 於今後三年帶徵完畢;如是受災七分、六分、五分者,於今後二年內帶徵完畢;受災五分以下勘不成災者,如奉旨緩徵或題明緩徵者,可延緩至第二年麥熟後啟征,而其原來應於次年麥熟後徵收之錢糧,則相應延緩至秋成。如受災之年,直至深冬方得雨雪及積水方退者,則可另行上疏題明,將應緩至明年麥熟後所征錢糧,再延緩至秋成,新舊一併交納。又,成災五分以上州縣之中,即使有些鄉莊災情不重,作物仍然成熟者,其應徵錢糧亦一體緩徵,以歸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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