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費

緝費,清代鹽稅之一。主要用於緝拿私鹽的費用。(1)長蘆鹽區,道光二十八年(1848)定每引收緝費銀四分,鹹豐五年(1855)調整為:每引收銀北告商人二分,東告商人四分,南告商人五分六厘,年收銀約三萬兩。(2)兩淮鹽區,原定每引收一百二十文,光緒三年(1877)增四十文,十三年減四十文,十五年增四十文,二十七年減五文,每引共收一百五十五文。(3)道光二十二年(1842)定廣東各埠每包收銀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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