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費,清代鹽稅之一。主要用於緝拿私鹽的費用。(1)長蘆鹽區,道光二十八年(1848)定每引收緝費銀四分,鹹豐五年(1855)調整為:每引收銀北告商人二分,東告商人四分,南告商人五分六厘,年收銀約三萬兩。(2)兩淮鹽區,原定每引收一百二十文,光緒三年(1877)增四十文,十三年減四十文,十五年增四十文,二十七年減五文,每引共收一百五十五文。(3)道光二十二年(1842)定廣東各埠每包收銀一分。
緝費,清代鹽稅之一。主要用於緝拿私鹽的費用。(1)長蘆鹽區,道光二十八年(1848)定每引收緝費銀四分,鹹豐五年(1855)調整為:每引收銀北告商人二分,東告商人四...
新案緝費,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三十四年(1908)兩淮梁鹽每引征錢四百五十文,頂和鹼以及廟灣場鹽每引征錢三百文,以作緝私營餉費用。 ...
西岸緝費,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二十九年(1903),在原每弓1征銀四錢的基礎上加收一錢五分,合收五錢五分,以作緝私經費。 ...
西省捕費,清代鹽稅之一。道光八年(1828),廣西發生暴亂,規定各埠拆弓1時每包捐洋銀二分,以充緝捕經費。暴亂平定後,此款歸入外銷雜款備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