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條例,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 外文名: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條例引用,司法覆核,

條例引用

2019年10月4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召開特別行政會議,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禁止蒙面規例》2019年10月5日零時起生效實施,違反規例者最高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
2020年7月31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她會同行政會議基於公眾利益和香港實際情況,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決定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

司法覆核

2019年11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宣判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特區政府不服判決,提出抗訴。2020年4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抗訴法庭宣判,特區政府抗訴部分成功。
2020年12月21日,香港終審法院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和《禁止蒙面規例》相關抗訴作出最終裁決,裁定香港特區政府勝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