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根據《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環保部《關於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等檔案精神,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環境監測服務,同時監管和規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行為,促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市場的良性發展,現就我市實際對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提出以下要求:
一、基本原則,二、有序開放監測範圍,三、加強對社會機構的管理,
一、基本原則
堅持強化和加快轉變政府環境監測機構的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強化環境監測事中、事後監管,形成以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為骨幹、社會環境監測力量共同參與的環境監測管理新體制;強化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監測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機制,維護環境監測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有序開放監測範圍
(一)全面開放範圍
全面開放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監測、污染治理設施調試監測、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等環境監測活動。
(二)部分開放範圍
有序開放生態類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工業企業免徵污水處理費監測、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狀況監測、非(國控、省控、市控)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年度信息核查監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鑑別等環境監測活動。
(三)暫不開放範圍
暫不開放環境質量監督性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業類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流域生態補償監測、小流域整治考核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以及環境執法、排污費徵收、總量核查等環境監測活動。
三、加強對社會機構的管理
(一)建立社會檢測機構名錄庫
綿陽市環保局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參與綿陽監測服務社會化的相關機構,徵集對象為列入省環保廳社會檢測機構庫中的單位,並每年實行動態管理。
(二)實時監管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參與當地監測活動的行業和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採取現場核查、報告核查、密碼樣考核、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抽檢。
(三)信息公開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機制,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存在不規範監測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相應機構、法人、監測技術人員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實施處罰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不符合監測規範、監測結果有誤的,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於存在弄虛作假、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列入黑名單,同時抄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構成犯罪的移送依法機關,並依法追究機構和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本意見從下發之日起試行,在試行期間如果上級部門有新的要求,按照上級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