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企業發展促進會(MYEDF)是2007年經民政部門批准,依託我市國有骨幹企業為主體,由綿陽市境內各類所有制企業單位、行業協會、從事經濟研究機構,以及專家學者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目前,有155個會員單位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企業發展促進會
- 外文名:MYEDF
- 批准時間:2007年
- 批准機構:民政部門
- 主體:國有骨幹企業
- 會員單位:155個
組織機構,業務範圍,理事成員,主要業績,組織章程,
組織機構
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內設會員部、信息部、服務監督部。下屬組織由專業委員會和地區行業工作站組成。專業工作委員會有:對外交流合作委員會、維權工作委員會、管理諮詢委員會、投融資委員會、財務諮詢與投資策劃委員會;地區行業工作站有:市科技局科技型企業工作站、涪城區工商聯工作站、遊仙區魏城鎮政府工作站。此外,還建立設有四川省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管理綿陽工作站和四個服務中心:培訓中心、新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網路信息服務中心、投融資服務中心。
業務主管部門:綿陽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秘書處辦公地址:四川省綿陽市安昌路35號(財政大樓12樓)市國資委企業改革科。
業務範圍
1、依託大型骨幹企業搭建服務平台,帶動企業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
2、組織企業在經營管理、產業與市場、投融資、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特別是在開拓企業的發展空間方面)大力開展理論學術研究,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及時推廣企業創新成果。
3、廣泛組織開展企業之間、跨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通過組織培訓、考察等方式,引進國內外先進的企業發展理念,加強橫向的信息交流,為企業對外貿易、招商引資、引進先進的管理和技術牽線搭橋。
4、倡導企業開展行業自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企業依法治企,誠信經營,自覺承擔社會責任;開展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先進企業評選表彰。
5、幫助企業開展依法維權,通過協會組織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
6、發揮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及時反映企業、企業家(僱主)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為立法機關制定同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提供立法建議,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提供對策、建議和決策依據。
7、加強企業家(僱主)隊伍和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為企業提供人力、技術、培訓、認證、諮詢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務,推動企業不斷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
8、廣泛聯繫各類行業協會,邀請他們作為會員單位參加活動,通過協會間相互合作和互動,促進行業交流和發展。
理事成員
會長:市國資委黨委副書記、主任謝國繁。
主要業績
1、開展智力支持、實戰技法、拓展訓練、經驗交流、經濟形勢分析等多種形式的培訓。如:推薦企業免費參加“企業投融資管理”、免費組織“應對金融危機座談會”、“企業行銷策劃及管理”課程研修班;開展“綿陽市破解企業發展瓶頸高級研修班”等培訓活動。
2、組織企業開展各種考察交流活動。如:今年已成功組織企業到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台灣等地進行經貿交流活動;應安縣銀河建化集團的要求,幫助到外地市向相關行業進行考察學習;承辦了“2010年四川省職業經理人峰會暨九洲公司發展現場會”。
3、組織開展評選活動。2008年、2009年促進會推薦綿陽太極藥業公司、四川靈通電訊設備有限公司等4戶企業參加“四川省第四屆傑出企業家”和“2009年四川省優秀企業家評選活動”;組織恆力通企業、雪寶乳業、中國移動綿陽分公司推薦參加“四川誠信企業”和“四川優秀誠信企業”的評價活動;組織推薦豐谷酒業、花園投資集團等9家企業參加“2009年四川省企業優秀基層管理者”評選活動。
4、興辦綿陽市企業發展促進會網路信息服務中心和網站;第月2期編髮《促進會信息》,並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利用QQ建立群網,加快了信息的採集、互動和處理,堅持每月編髮兩期,到現在已經編髮了9期。
5、開展職業經理人認證,做好培訓考核工作。2007年以來,全市開展了五期培訓認證。現已有300餘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獲得了資格認證。趙勇、劉體斌和張正貴分別獲得“企業特殊貢獻高級職業經理人”認證。
6、正在組織開展註冊企業資產管理師的認證工作。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7、竭力幫助協調有關方面解決牛牛超市和古得香食品公司資金周轉問題;幫助綿陽市泉芳乳品廠等企業處理法律事務問題,2010年共解答法律諮詢100餘次,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服務和參與訴訟案件達10次。
組織章程
綿陽市企業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綿陽企業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MIANYANG ENTERPRISE DEVELOPMENT FOUNDATION,英文縮寫:MYEDF。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綿陽市境內企業單位、行業協會、從事經濟研究機構,以及專家學者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以面向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以推動企業不斷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為目的,組織企業廣泛開展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企業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全面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綿陽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綿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四川省綿陽市安昌路35號(財政大樓12樓)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綿陽市境內企業單位、行業協會、從事經濟研究機構,以及專家學者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以面向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以推動企業不斷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為目的,組織企業廣泛開展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企業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全面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綿陽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綿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四川省綿陽市安昌路35號(財政大樓1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依託大型骨幹企業搭建服務平台,帶動企業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
二、組織企業在經營管理、產業與市場、投融資、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特別是在開拓企業的發展空間方面)大力開展理論學術研究,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及時推廣企業創新成果。
三、廣泛組織開展企業之間、跨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通過組織培訓、考察等方式,引進國內外先進的企業發展理念,加強橫向的信息交流,為企業對外貿易、招商引資、引進先進的管理和技術,牽線搭橋。
四、倡導企業開展行業自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企業依法治企,誠信經營,自覺承擔社會責任;開展不同項目、不同類型的先進企業評選表彰。
五、幫助企業開展依法維權,通過協會組織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
六、發揮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及時反映企業、企業家(僱主)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為立法機關制定同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提供立法建議,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提供對策、建議和決策依據;
七、加強企業家(僱主)隊伍和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為企業提供人力、技術、培訓、諮詢、信息等服務;
八、廣泛聯繫各類行業協會,邀請他們作為會員單位參加活動,通過協會間相互合作和互動,促進行業交流和發展。
九、加強本會自身建設,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一、依託大型骨幹企業搭建服務平台,帶動企業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
二、組織企業在經營管理、產業與市場、投融資、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特別是在開拓企業的發展空間方面)大力開展理論學術研究,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及時推廣企業創新成果。
三、廣泛組織開展企業之間、跨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通過組織培訓、考察等方式,引進國內外先進的企業發展理念,加強橫向的信息交流,為企業對外貿易、招商引資、引進先進的管理和技術,牽線搭橋。
四、倡導企業開展行業自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企業依法治企,誠信經營,自覺承擔社會責任;開展不同項目、不同類型的先進企業評選表彰。
五、幫助企業開展依法維權,通過協會組織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
六、發揮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及時反映企業、企業家(僱主)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為立法機關制定同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提供立法建議,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提供對策、建議和決策依據;
七、加強企業家(僱主)隊伍和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為企業提供人力、技術、培訓、諮詢、信息等服務;
八、廣泛聯繫各類行業協會,邀請他們作為會員單位參加活動,通過協會間相互合作和互動,促進行業交流和發展。
九、加強本會自身建設,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1、在本市地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2、本市的各行業協會和各專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
3、本市的有關院校、科研和經濟管理研究單位;
4、其它有關法人單位和團隊。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大、中專院校,從事企業管理、經濟理論研究的教授、講師、研究生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辦公會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組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發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
六、開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研究和企業發展研究,提供學術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信息資料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單位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1、在本市地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2、本市的各行業協會和各專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
3、本市的有關院校、科研和經濟管理研究單位;
4、其它有關法人單位和團隊。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大、中專院校,從事企業管理、經濟理論研究的教授、講師、研究生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辦公會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組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發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
六、開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研究和企業發展研究,提供學術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信息資料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產生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高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推薦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六、審議財務報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三、聽取並審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四、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調整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
六、審議並批准設立或者調整本會專業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研究協會工作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研究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或批准的重大事項。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決定辦事機構的設定和副秘書長人選;
六、日常管理有權委託副會長行使。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秘書長負責全面日常事務和促進會機關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三、制定機構設定、調整和人事任免的方案;按照會長辦公會決定,實施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下屬辦事服務機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高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推薦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六、審議財務報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三、聽取並審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四、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調整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
六、審議並批准設立或者調整本會專業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研究協會工作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研究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或批准的重大事項。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決定辦事機構的設定和副秘書長人選;
六、日常管理有權委託副會長行使。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秘書長負責全面日常事務和促進會機關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三、制定機構設定、調整和人事任免的方案;按照會長辦公會決定,實施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下屬辦事服務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有關規定實行會計與出納分設,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有關規定實行會計與出納分設,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2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