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
  • 通過時間:1991年11月23日
辦法全文
(1991年11月23日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8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2004年11月30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2006年12月19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2012年2月29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2016年3月18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辦事。提請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第三條 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任免範圍
第四條 根據主任會議提名,推選常委會代理主任,決定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及常委會秘書長的代理人選。
第五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市長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個別任免。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未當選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候選人,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在適當時候再次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推薦,但不得提請本屆常委會個別任命為同一職務。
第六條 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常委會副秘書長及各委(室)主任、副主任,任免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第七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市長提名,決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
第八條 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任免四川省科學城、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第九條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任免四川省科學城、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綿陽市小梘地區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罷免或辭職後,須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常委會批准。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須在新一屆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產生後的兩個月內,提請常委會決定任命。由常委會任命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二條 提請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兩次表決未獲通過的,不得提請本屆常委會任命為同一職務。
第三章 任免程式
第十三條 提請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必須在常委會舉行會議七日前報送常委會,包括提請任免議案、提請審議議案的說明、《提請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情況表》、考察材料或現實表現材料(新提拔的)及需要作說明的其他書面材料。
對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法律知識考試(本屆任期內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者,需再次提請任命的,不再參加考試),考試為開卷筆試,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將任免議案及考試成績一併報告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常委會在審議任免議案時,原則上須由市‘一府兩院’主要負責人到會宣讀人事任免議案並作說明,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主要負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應委託副職到會。
第十五條 常委會在審議任免事項中,若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情況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進一步了解的,可以暫不提請表決,待有關情況了解清楚後,提請下次常委會審議。
第十六條 提請任命新設機構領導人職務的,提請機關須附批准機關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檔案。
第十七條 提請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其中,提請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應在會上作供職發言,經主任會議同意,也可書面發言。
第十八條 常委會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經過組成人員充分醞釀討論後,採取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撤職案的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逐人表決,先表決免職事項,再表決任職事項,對個別人多職務的任免,經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可以合併表決。如表決器發生故障,則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無記名投票表決前從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推選兩名監票員。
表決人事任免事項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九條 常委會對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當次常委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
第二十條 常委會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委會在其任命或者表決通過後組織當場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一條 常委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常委會公報刊登和市級新聞媒體上公布。任職、離職時間以常委會通過時間為準。
第四章 辭職、撤職及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在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後,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可以向常委會提出撤銷由其提請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議案。
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常委會提出撤銷由其提請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議案。
主任會議可以提出撤銷由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議案。
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撤銷由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凡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撤職案,應書面說明撤職的理由和依據。撤職案在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會議。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去世的,須由提請任命機關報常委會備案;因機構撤銷或機構劃出本級政府組成部門的,須提請常委會免職;因新設機構或機構更名的,須提請常委會任免。
第二十六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由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內一般不宜調動,如確因需要個別變動的,須經常委會接受辭職或免職。
第二十七條 辭退由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由提請機關報常委會免去或撤銷其職務。
第五章 監督與述職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常委會通過審議工作報告、視察工作、提出詢問、質詢、聽取匯報、述職測評等方式監督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依法履行職責、為政清廉的情況。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四川省科學城、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人民法院院長,四川省科學城、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綿陽市小梘地區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在每年一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履職情況向常委會提交述職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常委會接受公民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檢舉、揭發和控告,經調查核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認真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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