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遊戲直播侵權案

網路遊戲直播侵權案

網路遊戲直播侵權案是指網路遊戲在直播過程中發生的侵權案件。

2017年11月13日,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通過網路轉播《夢幻西遊》或《夢幻西遊2》的遊戲畫面,賠償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2000萬元。2018年4月26日,備受關注的“夢幻西遊”網路遊戲直播侵權糾紛抗訴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遊戲直播侵權案
  • 二審時間:2018年4月26日
  • 審理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一審時間:2017年11月13日
背景信息,案件經過,案件審理,一審,二審,

背景信息

近年來,網路遊戲直播作為新興行業,在吸引大量玩家的同時侵權風險日益顯現。遊戲玩家直播玩遊戲必然需要播放遊戲畫面,但未經授權的直播畫面會惹上官司。未經遊戲開發商許可的網路遊戲直播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新興行業發展引發新類型法律問題之爭。

案件經過

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發現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多公司)通過YY遊戲直播網站等平台,直播、錄播、轉播“夢幻西遊2”(涉案電子遊戲)遊戲內容,經交涉未果,於2014年11月24日提起訴訟。
網路遊戲直播侵權案

案件審理

一審

2017年11月13日,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華多公司)停止通過網路轉播《夢幻西遊》或《夢幻西遊2》的遊戲畫面,賠償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網易公司)2000萬元。
網易公司訴稱,涉案電子遊戲屬計算機軟體作品,遊戲運行過程呈現的人物、場景、道具屬美術作品,遊戲過程中的音樂屬音樂作品,遊戲的劇情設計、解讀說明、活動方案屬文字作品,遊戲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屬以類似攝製電影創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被告竊取其原創成果,損害其合法權利。
華多公司辯稱網易公司非權利人,涉案電子遊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家遊戲時即時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任何一種作品類型;且遊戲直播是在網路環境下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的方式,屬於著作權法中的個人合理使用行為。

二審

網易公司和華多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
網易公司抗訴主張:一審判賠數額過低,其訴請1億元賠償額應予全部支持;請求判令華多公司在網易、YY直播官網等網站首頁發布道歉聲明,消除影響;即使涉案電子遊戲連續畫面不構成類電影作品,華多公司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華多公司抗訴主張:網易公司並非涉案遊戲軟體著作權人;涉案遊戲畫面不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假定涉案遊戲連續畫面構成作品,玩家因其獨創性而應享有主要權利;遊戲直播行為構成合理性使用;一審判賠數額畸高,未能反映華多公司遊戲直播業務的實際獲利情況等。請求改判駁回網易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受理該案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公開開庭前召開庭前會議,雙方訴訟代理人、專家輔助人均出席。通過庭前會議,充分開示提交的新證據,並固定雙方二審的爭議焦點,確定了公開開庭的審理範圍。
公開庭審中,雙方圍繞已經確定的“網易公司是否有權就涉案電子遊戲在本案中主張權利;涉案電子遊戲連續畫面是否構成作品;具體為何種作品;若不構成作品,華多公司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涉案電子遊戲直播畫面是否具有獨創性而成為新的作品;華多公司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合理性使用;若不構成合理性使用,華多公司涉案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具體侵害哪種權利;若華多公司構成侵害著作權行為,其應承擔什麼侵權責任;一審判賠數額是否合理合法”等焦點問題,展開激烈交鋒。
經過3個半小時的公開庭審,雙方訴訟代理人不僅充分發表意見,對遊戲連續畫面和遊戲直播畫面進行了演示,而且申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陳述專業意見,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都得到充分保障。雙方訴訟代理人就“遊戲直播和遊戲之間是否具有替代性、遊戲直播的授權交易成本、主播對於遊戲直播盈利的價值”等問題向專家輔助人進行交叉詢問。
全國、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高校師生共200餘人現場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該案庭審還同步進行了網路直播,截至發稿時,網上線上13000餘人。
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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