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按我國《辭海》說法,是買賣雙方介紹交易以獲取佣金的中間商人。1995年10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經紀人管理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一般的講:經紀人系指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託方和契約他方訂立契約時充當訂約居間人,為委託方提供訂立契約的信息、機會、條件,或者在隱名交易中代表委託方與契約方簽定契約的經紀行為而獲取佣金的依法設立的經紀組織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