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網路的特點而制定的網婚管理規範,意在規範網婚環境,儘量避免因不正當網婚對當事人現實生活中的婚姻、家庭、人際等方面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第一部最系統、最完善的網路婚姻法是天涯婚禮堂斑竹集數年經驗集體創作,並不斷修訂、完善的《天涯婚姻法》,被搜狐等無數社區、網站轉載,其中部分段落被收錄進多部學者著作和網路文學著作之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婚姻法
- 概念:根據網路特點制定的網婚管理規範
- 目的:規範網婚環境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簡介,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 結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章 家庭關係,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四章 離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五章 獎懲制度,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六章 版務管理,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簡介
天涯婚姻法
(2002年10月18日天涯婚禮堂斑竹蝶衣翩躚與拉卓神父協商通過
2002年10月24日由拉卓神父整理並發布
2005年5月19日由拉卓神父修訂並經全體斑竹表決通過
2006年2月28日由拉卓神父主持修訂並經全體斑竹表決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獎懲制度
第六章 版務管理
第七章 附則
回頁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天涯社區《社區基本法》前提下設立的用於維護天涯社區範圍內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條
本法所承諾之法律保護範圍僅限於天涯社區。
第四條
婚姻之事不可兒戲,決定登記結婚前,請務必慎重考慮,對方是否真正適合自己,兩個人是否能維持一段真摯的感情。若不能確定,請潔身自好,不要拿婚姻當遊戲。
第五條
若申請人在現實中已有配偶或戀人,切勿在婚禮堂徵婚、應徵、或與他人申請登記;已知對方在現實中有配偶或戀人的,如非其配偶或戀人本人,請勿與之在婚禮堂應徵及申請結婚登記。
第六條
當事人在虛擬婚姻仍有效的情況下欲與其他人進行現實中的結婚登記,請及時到婚禮堂說明原因,申請取消原婚姻關係。
第七條
對於網路婚姻對申請人現實生活中婚姻、交友等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婚禮堂不負擔任何責任!請大家潔身自好!
第二章 結婚
第八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九條
性別要求,提倡異性婚姻,但不反對同性婚姻。
第十條
年齡限制,男女雙方均不得低於18周歲。因無法查證,望申請時理性對待,對自己負責,也對他人負責。由此引發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問題的,婚禮堂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結婚申請及審批程式
1)雙方確定自願登記結婚,申請前須認真學習《天涯婚姻法》,了解相關事項,並確認是否符合結婚條件;
2)向婚禮堂遞交結婚申請;
3)結婚申請須單獨開帖,並將題目寫成以下樣式,以便於斑竹操作: [結婚申請]***和***
4)結婚申請應包括的內容:申請雙方的社區資料,和雙方均同意此申請的明確表示,即雙方均須在帖內回復表示知情且認可此申請;
5)若經過斑竹審核後,認為申請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則由斑竹在申請帖標題尾部用綠色字型標註[已通過];如經斑竹審核後,認為申請雙方還不具備結婚條件,則由斑竹在申請帖標題尾部用棕色字型標註[未通過]並封帖處理;
6)如申請雙方通過婚禮堂審核,則需向婚禮堂繳納手續費。收費標準為:申請雙方每人傳送大紅包一個至“婚禮堂基金”ID或通過天香博彩銀行給“#801 婚禮堂基金”轉帳1200分。允許配偶或他人代為繳納。費用繳納完畢,將繳費記錄(即完整的天涯訊息記錄或完整的轉帳訊息)附於結婚申請內,以便於斑竹核實;
7)斑竹確認收到手續費後,即可給申請雙方發放天涯婚禮堂結婚證書,並將申請帖標題尾部[已通過]更改為紅色加粗字型[證已發],最後在已婚登記資料和基金帳本內記錄備案並簽名;
8)申請費繳納後,若三日內未得到辦理,可向斑竹發訊息詢問。
第十二條
復婚申請及審批程式
1)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須到天涯婚禮堂進行復婚登記。
2)申請復婚者只需按照結婚申請相同的格式發帖申請,同時提供原結婚證書編號,以便斑竹操作;
3)若經過斑竹審核後,認為申請雙方符合復婚條件,則由斑竹對原來的結婚申請帖子作“允許回復”處理並記錄,並在申請帖標題尾部用紅色加粗字型標註[已辦理],最後在已婚登記資料和離婚登記資料內登記記錄;如經斑竹審核後,認為申請雙方還不具備復婚條件,則由斑竹在申請帖標題尾部用棕色字型標註[未通過]並封帖處理;
4)復婚無需繳納手續費;
5)離婚三個月內不予以辦理復婚申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批准:
1)申請雙方中其中任意一方在社區註冊不足三個月,上站次數不滿100次的,特殊情況除外(由於網路的特殊性,特殊情況由婚禮堂斑竹認定,但一年內不得離婚);
2)申請雙方中任意一方為社區初級用戶;
3)申請雙方或任意一方已有配偶的;
4)申請雙方或任意一方與原天涯配偶離婚不滿六個月的;
5)申請中缺少對方簽名的;
6)對網婚態度不端正的;
7)非自願的;
8)未按規定繳納手續費的;
9)使用非本人ID的;
10)其他不適於結婚的情況。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申請雙方或任意一方被舉報重婚經調查屬實的;
2)申請雙方或任意一方已有現實配偶或戀人被揭發經調查屬實的;
3)利用馬甲試圖重婚被發現經調查屬實的;
4)使用馬甲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被發現經調查屬實的;
5)有其他違規行為被斑竹撤銷的。
第十五條
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禮堂提交相關證據,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六條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十七條
凡經過正式婚姻登記者,雙方均有權利和義務對婚姻家庭關係進行維護。
第十八條
凡已知對方已有合法配偶卻對對方進行騷擾,經警告無效的,按破壞、擾亂他人婚姻行為予以相應懲罰,情節嚴重者將封殺其在婚禮堂的發言權,並酌情在相關版面通告懲罰結果。
第十九條
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現的婚外戀及重婚等情況,證據確鑿下,受害方有權提出無條件離婚,對此出現的糾紛及離異補償,過失方應接受合理範圍內的懲罰(具體情況視情節輕重分析)。任何一方不得捏造證據並以此向對方索要財物。
第二十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言論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一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夫妻二人通過共同努力所得的財產;
2)夫妻二人約定的共同財產;
3)他人贈與行為中言明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4)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擔任社區職務所得的工資、獎金;
3)一方通過博彩、賭博、參與社區活動獲得的收益(註:博彩與賭博的收益分配應參考資金來源而定);
4)一方個人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5)他人贈與契約中明確表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負有債務的,由雙方共有財產償還。
第四章 離婚
第二十四條
總則
地球上,兩個人相遇不容易。不論是現實還是虛擬的網路中,曾經兩廂情願終成眷屬的你們,如果不是愛的聯繫,恐怕也不大會走向婚姻。在現實中,恐怕騙婚試婚等等複雜因素會更多的存在,而在網路,尤其在天涯,這樣的情形恐怕是可以忽略不計的。
如果僅僅因為一些柴米油鹽的事就鬧著離婚,想必雙方心裡都不會好過的。當然,如果真是因為感情破裂到不能再複合不能再容忍的地步,那么,允許離婚。
第二十五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經協商後須向婚禮堂提交離婚申請。斑竹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且無其他家庭財產的爭議時,批准離婚。
第二十六條
離婚申請及審批程式
1) 雙方確定自願申請離婚,並認真學習《天涯婚姻法》,了解相關事項,並確認是否符合離婚條件;
2) 向婚禮堂遞交離婚申請;
3) 離婚申請須單獨開帖,並將題目寫成以下樣式,以便於斑竹操作:[離婚申請]***和***
4) 離婚申請應包括的內容:原結婚證號;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明確表示,即雙方簽字;離婚理由。
5) 若經過斑竹審核後,認為申請雙方符合離婚條件,則由斑竹在申請帖標題尾部用黑色加粗字型標註[離婚體驗]並在離婚體驗登記帖內記錄;如經斑竹審核後,認為申請雙方還不具備離婚條件,則由斑竹在申請帖標題尾部用黑色加粗字型標註[未通過]並封帖處理;
6) 如申請雙方通過婚禮堂審核,則夫妻雙方開始進入離婚體驗期。
所謂離婚體驗,即雙方在離婚體驗階段暫時保留婚姻關係,但可以不履行夫妻義務,雙方在體驗期間體驗離婚後的生活情境,並理性思考雙方感情是否已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經過一定時間的體驗期之後,如果雙方確認感情破裂無法挽回,則可在原離婚申請帖內向婚禮堂提出離婚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體驗期下限為一周,上限為一個月,即體驗一周后雙方經過協商可酌情撤消離婚申請或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如雙方申請撤銷離婚申請,斑竹在標題尾部用黑色加粗字型標註[已撤銷]並封帖處理,最後在離婚體驗登記帖內記錄;
但如果過了一個月雙方仍未表態,則視為默認撤消離婚申請,斑竹在標題尾部用黑色加粗字型標註[未通過]並封帖處理,並在離婚體驗登記帖內記錄,滿一個月後再度申請離婚者須再次進行離婚體驗。
但存在婚姻關係的一方無故消失者(包括註銷ID),以及一方或雙方在現實中另有配偶或戀人經確認者 , 或當事人在虛擬婚姻仍有效的情況下欲與其他人進行現實中的結婚登記,申請取消天涯婚姻關係者,不在此列。
如經過離婚體驗後,雙方確認感情破裂,則由斑竹把申請帖標題尾部用黑色加粗字型標註[體驗通過];
7) 申請雙方一旦通過離婚體驗,則需繳納離婚手續費。收費標準為:提出申請的一方傳送哈達十根至“婚禮堂基金”ID或通過天香博彩銀行給“#801 婚禮堂基金”轉帳510分。允許配偶或他人代為繳納。費用繳納完畢,將繳費記錄(即完整的天涯訊息記錄或完整的轉帳訊息)附於申請內,以便於斑竹核實。
8) 斑竹確認收到手續費後,即可給申請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並將申請帖標題尾部[體驗通過]更改為黑色加粗字型[已辦理]並封帖處理,同時對原結婚申請帖進行封帖,最後在離婚體驗登記帖、離婚登記資料和基金帳本內記錄備案並簽名;
9) 手續費繳納後,若三日內未得到批准,可向斑竹發訊息詢問。
第二十七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婚禮堂斑竹居中調停,或直接向婚禮堂提出離婚訴訟。斑竹受理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調解;若調解無效,起訴方提供確鑿理由證明原婚姻失敗或個人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於起訴日期開始,七天之內,如被起訴方無法提供足夠證據予以反駁,則婚姻自動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斑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令對方不能忍受的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已久未溝通的;
5)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因一方無故消失、註銷ID等原因造成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在一方申請離婚後,斑竹應通過天涯訊息通知另一方,一個月內如果另一方不反對(包括無應答),婚姻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
一方已死亡的,另一方可向婚禮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請求解除婚姻關係,斑竹調查後如情況屬實,批准其申請。
第三十條
自結婚生效日起,除特殊情況外六個月內不予批准離婚申請。
第五章 獎懲制度
第三十一條
婚禮堂斑竹有權根據本法及《社區基本法》規定對違規行為給予警告、通告批評、封發言權的懲罰。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與相關斑竹進行理性協商。對協商結果不滿意的,可到意見投訴版塊發帖說明情況,請相關管理員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將被處以警告、通告批評、封殺婚禮堂發言權的懲罰,情節極其嚴重且態度惡劣者,永久剝奪其結婚權利:
1)反覆結婚離婚,或結婚不久即離婚,視婚姻如遊戲,經勸說無效;
2)申請雙方或任意一方重婚,被舉報且經調查情況屬實;
3)申請雙方或任意一方已有現實配偶或戀人,被揭發且經調查情況屬實;
4)利用馬甲試圖重婚,被發現且經調查情況屬實;
5)使用馬甲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被發現且經調查情況屬實;
6)有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對於網婚後又在現實中登記結婚的新人,婚禮堂將一次性給予雙方各十個紅包的賀禮,以表祝賀。
第六章 版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帖子管理
斑竹有權對不符合規定或不規範的帖子及其內容進行修改、刪除、限制回復處理。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與相關斑竹進行理性協商。對協商結果不滿意的,可到意見投訴版塊發帖說明情況,請相關管理員處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帖子將做刪除處理:
1)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
2)灌水;
3)廣告;
4)重複轉載;
5)剽竊;
6)與婚禮堂主題無關;
7)帶有惡意人身攻擊內容;
8)發帖者本人申請;
9)含有其他違規內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帖子將做限制回復處理:
1)徵婚帖徵婚成功(結婚);
2)離婚申請帖經斑竹批准;
3)含有影響安定團結的激烈爭論;
4)發帖者本人申請;
5)含有其他不規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帳戶管理
1)婚禮堂基金由婚禮堂前斑竹蝶衣翩躚申請開戶。此後由專門負責管理基金的會計斑竹掌管。會計斑竹離任時須將此密碼移交下一任會計斑竹,新會計斑竹接到密碼要及時更改密碼。
2)此基金為天涯婚禮堂所有,用於接收和保管新人結婚及離婚手續費以及來自大家的友情贈送,所有經費都將用於婚禮堂建設和各項活動支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此基金。
3)會計斑竹要經常檢查基金,每次收入及支出款項後要及時將金額增減情況錄入賬目。
4)申請人在申請未獲批准的情況下,擅自繳納的手續費和多繳納的手續費,婚禮堂不予退還,因此在繳費前請仔細閱讀《天涯婚姻法》。
5)該賬目如有漏記、錯記現象,請給會計斑竹發訊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法未涉及的問題參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社區基本法》相關規定,當本法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社區基本法》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社區基本法》為準。
第三十七條
申請雙方一旦發出結婚或離婚申請,將被視作已經認同以上條例。
第三十八條
婚禮堂保留修改完善天涯婚姻法的權利,以及擁有對已有條款的最終解釋權。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0點起生效。2005年5月19日頒行的《天涯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聲明:《天涯婚姻法》是天涯婚禮堂歷任斑竹智慧的成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及任何目的對本法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抄襲或轉載。如確有需要,可與婚禮堂現任首席斑竹聯繫,經授權後方可使用,否則婚禮堂將追究其法律責任,並給以輿論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