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

網貸

P2P網貸即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它是網際網路金融(ITFIN)行業中的子類。網貸平台數量在2012年在國內迅速增長,迄今比較活躍的有350家左右,而總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2018年6月以來,P2P網貸行業就進入了多事之秋,7月,出問題的P2P平台數量明顯增加。

2018年8月8日,全國互金整治辦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市互金整治辦下發了《關於報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廢債信息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P2P平台儘快報送老賴信息。

2018年10月首批網路借貸平台借款人惡意逃廢債信息被納入央行徵信系統,面臨失信懲戒。2019年4月,網貸備案細則將出台,下半年有望啟動試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貸
  • 外文名:peer to peer
  • 起源:2005年起源於英國
  • 代表:Zoppa(英國);翼龍貸
簡介,運營模式,P2P模式,債權轉讓模式,P2B模式,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賬戶監管,政策監管,法律法規,監管思路,運營倡議書,網貸屬性,投資風險,資質風險,管理風險,資金風險,技術風險,P2P網貸成交額,優缺點,優點,缺點,發展歷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第四階段,第五階段,第六階段,安全監管,媒體觀點,風險防範,備案細則,人物觀點,納入徵信,集中整治,

簡介

網際網路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是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網際網路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鬆的監管政策,為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契約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網路小額貸款是指網際網路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網際網路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運營模式

P2P模式

網路信貸起源於英國,隨後發展到美國、德國和其他國家,其典型的模式為:網路信貸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貸雙方自由競價,撮合成交
在傳統P2P模式中,網貸平台僅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流通互動、信息價值認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務,不實質參與到借貸利益鏈條之中,借貸雙方直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網貸平台則依靠向借貸雙方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維持運營。在我國,由於公民信用體系尚未規範,傳統的P2P模式很難保護投資者利益,一旦發生逾期等情況,投資者血本無歸
因此,P2P網貸在不斷的探索實踐中,建議信用貸款方面引入親朋進行聯保,其他貸款方面則引入抵押或質押進行反擔保。同時,企業貸款項目引進第三方融資擔保公司對項目進行審核和本息擔保,並要求其擔保規模要與擔保方的擔保額度相匹配,擔保方也要加強自身的風控管理。網貸,又稱P2P網路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

債權轉讓模式

債權轉讓模式能夠更好地連線借款者的資金需求和投資者的理財需求,主動地批量化開展業務,而不是被動等待各自匹配,從而實現了規模的快速擴展。它與國內網際網路發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標客戶群體息息相關,幾乎所有2012年以來成立的網貸平台都是債權轉讓模式。
2、債權轉讓模式2、債權轉讓模式
因為信用鏈條的拉長,以及機構與專業放貸人的高度關聯性,債權轉讓的P2P網貸形式受到較多質疑,並被諸多傳統P2P機構認為這“並不是P2P,而且出了風險會影響P2P行業”。

P2B模式

P2B平台的特點是個人對機構,具體操作模式是由第三方機構去做風控。平台把第三方機構做好風控的項目或標的在平台上和投資者對接,這樣就聰明地化解了平台做風控不專業,風控水平較差的難題。
P2B平台合作的機構,通常有較強的實力,較強的風控能力,較高的風控水平,因此總體上而言,P2B業務模式的風險大大低於P2P業務模式,安全性更值得投資者信賴。
P2B平台,根據所合作的機構的不同,又可以細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 和擔保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二, 和小貸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三, 和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四, 和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合作的平台。
因為通常擔保公司風控能力較弱,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次之,小貸公司稍強,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風控能力最強,風控水平最高,因此,這幾類P2B平台裡面,第一種風險較大,第二種、第三種風險次之,第四種和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合作的平台,如無界財富、民生易貸,風險最低,安全性最高,最值得投資者信賴。

運營管理

暫行辦法

2018年2月28日,廣東金融辦在其官網發布《關於貫徹落實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賬戶監管

P2P平台出現跑路和詐欺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間資金賬戶缺乏監管,P2P平台擁有中間賬戶資金的調配權。
中間資金賬戶的開設是為了交易核實與過賬,其設立是P2P平台的必要組成部分。但是目前國區域網路貸平台中間資金賬戶普遍處於監管真空狀態,資金的調配權仍然在平台手裡。若是對時間差和條款沒有嚴格控制,“捲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間賬戶資金沉澱引起的道德風險極大。
因此,中間資金賬戶通過監管資金流的來源、託管、結算、歸屬,詳細分析信貸活動實際參與各方的作用,以及對中間資金賬戶進行“專戶專款專用”監控,可以避免P2P網貸平台介入非法集資或者商業詐欺的可能性,也利於相關部門進行社會融資統計和監測分析。
國內P2P網貸平台普遍在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開設中間資金賬戶,實現中間的轉賬結算。而資金託管方的普遍態度是允許開戶,但不承諾監管。監管部門或許可以考慮指定託管機構對中間資金賬戶進行專營專管,使平台本身只能查看賬戶明細,而不能隨意調用資金。此外,成立專業的認證機構對獨立於P2P平台的資金安全進行認證也可以嘗試。

政策監管

由於P2P網貸在我國尚屬新興產業,因此國家尚沒有對其有針對性進行監管。毋庸置疑的是,P2P網貸業務對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資金問題是有幫助的,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儘管貸款成本較高,但資金到賬時間快、貸款門檻相對銀行更低都是企業選擇的原因,特別對解決短期臨時性資金周轉有很大意義。

法律法規

關於借款協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契約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契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契約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契約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契約”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契約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監管思路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辦公廳下發了《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明確了應該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
一、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
二、要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不得搞資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且在實現行業規範之後,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託管鑒於P2P網路借貸行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省級監管部門可借鑑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相關電子登記、資金託管制度,並做好專項治理工作,方能推動網貸平台健康發展。

運營倡議書

一、明確平台的中介性質,嚴格恪守資金撮合中介的角色;
二、不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不觸碰非法集資的紅線;
三、明確平台本身不提供擔保,嚴格審核引入的擔保機構的資質;
四、堅決制止偽造虛假借款人,反對平台及其關聯帳號借款、虛假借款;
五、嚴守信息安全底限,保護投資人及信息安全;
六、對投資人資金進行第三方託管,保護投資人的資金安全;
七、引導投資人理性投資,明確收費標準,不過分追求高收益;
八、充分進行信息披露,披露自身運營信息,進行必要風險警示;
九、共同推動行業自律組織的建設,推動健全信用體系的建設;
十、堅持普惠金融理念,共同致力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網貸屬性

網貸屬於債券投資,收益明確,資金借出人獲取利息收益;而大眾常把它與股權眾籌混淆,股權眾籌屬於權益投資,收益具有靈活性,投資人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取未來收益,如京北眾 籌、36氪等都屬於股權眾籌平台。無論是債券投資還是權益投資,都存在一定風險,投資者應充分認識風險,有充分的風險自擔的意識和思想準備,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斷並承擔項目的風險。

投資風險

資質風險

網貸不同於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是“淨資本”管理,無論是銀行還是信託公司都要有自己的註冊資本,其註冊資本少則幾個億,多則十幾個億甚至幾十個億,且註冊資本不是用來經營的,而是一種擔保、是一種“門檻”。但由於網貸公司門檻低,政府尚沒有出台指導性意見,平台軟體幾千到幾萬都可以買到,很多在民間借貸欠款很多的人,買了個平台虛擬借款人、虛擬抵押物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資人投資。高利率一般都是年利息最少為30%,個別平台達到了50%到70%。

管理風險

P2P網路借貸看似簡單,其實是一個比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都要複雜的模式。P2P網貸屬於新興產業,是金融行業的創新模式,其發展歷程不過幾年,市場並沒有達到成熟的地步。很多投資人及借款人都沒有正確對待這種金融產品,只是衝著高收益而去,而資金需求者則奔著套現而去。作為網貸公司本身,由於開設的初衷只是為了牟利,其組織架構中缺乏專業的信貸風險管理人員,不具備貸款風險管理的知識、資質,因此很難把握和處理好平台運營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產生大量的壞賬,最終只能倒閉。

資金風險

關注一家P2P網貸平台,投資人的資金流向也是至關重要的。不少網貸平台不僅沒有採取第三方資金管理平台,還可以動用投資人的資金,特別是一些網貸平台老總自己從平台借款幾千萬,用於企業經營,達到自借自用,風險無人控制也無人承擔,其背後隱藏著巨大的資金風險只能落在投資人的頭上,這也是成為不少平台能出現跑路的原因。而目前最為安全的做法則是將投資人的資金置於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監管,作為平台要嚴控其動用投資人資金,唯有這樣才能給投資人的資金增加保障。

技術風險

信息技術的進步,常引發新的、更多形式的安全威脅手段與途徑,隨著網貸行業的蓬勃發展,各平台多為購買模板,在進行技術改造時不能保證完全成熟和完善,存在安全隱患,而平台老總不重視技術,寧可花費幾十萬搞行銷也不肯重視技術,從而極大地影響計算機系統運行的穩定性。技術漏洞的存在,導致惡意攻擊風險不斷。如電腦黑客入侵等,攻擊平台、修改投資人賬戶資金、虛擬充值真提現等問題開始逐步顯現。特別是由於網貸屬於新興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非常缺乏,黑客大肆攻擊、要挾平台事件頻繁出現,嚴重影響了平台的穩定運行。

P2P網貸成交額

據《2015年中國P2P網貸指數運行快報》顯示,2015年全國P2P網貸成交額突破萬億,達到11805.65億,同比增長258.62%;,截至2015年12月份末,歷年全國P2P網貸成交額累計16312.15億元。
2015年全國P2P網貸平台總成交額前三名,分別是北京市3,467.05億元、廣東省3,163.54億元、上海市1,843.95億元。三省市P2P網貸平台成交額合計超過8,474.54億元,超過了全國總數的71.78%。

優缺點

優點

年複合收益高
普通銀行的存款年利率只有3%,理財產品、信託投資等,也一般在10%以下,與網貸產品動輒20%以上的年利率是沒法相比的。
操作簡單
網貸的一切認證、記賬、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過網路完成,借貸雙方足不出戶即可實現借貸目的,而且一般額度都不高,無抵押。對借貸雙方都是很便利的。
開拓思維
網貸促進了實業和金融的互動,也改變了貸款公司的觀察視野、思維脈絡、信貸文化和發展戰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貸局面。

缺點

無抵押,高利率,風險高
與傳統貸款方式相比,網貸完全是無抵押貸款。並且,央行一再明確:年複合利率超過銀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護。也增加了網貸的高風險性(一般是銀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信用風險
網貸平台固有資本較小,無法承擔大額的擔保,一旦出現大額貸款問題,很難得到解決。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於行騙的目的進行貸款,而貸款平台創建者有些目的也並不單純,攜款逃的案例屢有發生。
缺乏有效監管手段
由於網貸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央行和銀監會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導網貸。對於網貸,監管層主要是持中性態度,不違規也不認可。但隨著網貸的盛行,相信有關措施會及時得到制定和實施。

發展歷程

2007年國外網路借貸平台模式引入中國以來,國內P2P網路借貸平台蓬勃發展、百花齊放,迅速形成了一定規模。綜觀其在中國的發展歷程,自2007年—2014年大約經歷了4個階段,平台數量、每月成交金額及投資人數量的增長數據可參考下圖:

第一階段

2007年—2012年(以信用借款為主的初始發展期)
2007年國內首家P2P網路借貸平台在上海成立,讓很多敢於嘗試網際網路投資的投資者認識了P2P網路借貸模式,其後一部分具有創業冒險精神的投資人隨之嘗試開辦了P2P網路借貸平台。
這一階段,全國的網路借貸平台大約發展到20家左右,活躍的平台只有不到10家,截止2011年底月成交金額大約5個億,有效投資人1萬人左右。
網路借貸平台初始發展期,絕大部分創業人員都是網際網路創業人員,沒有民間借貸經驗和相關金融操控經驗,因此他們以信用借款為主,只要借款人在平台上提供個人資料,平台進行審核後就給予一定授信額度,借款人基於授信額度在平台發布借款標。
但由於我國的公民信用體系並不健全,平台與平台之間缺乏聯繫和溝通,隨之出現了一名借款人在多家網路借款平台同時進行信用借貸的問題,最為著名的是天津一個網名叫坦克的借款人,在多家平台借款總額高達達到500多萬,這筆借款最終因逾期成為各個平台的壞賬。
基於以上問題的重複疊加出現,各個網路借貸平台於2011年底開始收縮借款人授信額度,很多平台借款人因此不能及時還款,造成了借款人集中違約。以信用借款為主的網路借貸平台於2011年11月—2012年2月遭遇了第一波違約風險,此時網路借貸平台最高逾期額達到2500萬,諸多網路借貸平台逾期額超過1000多萬,截至目前這些老平台仍有超過千萬的壞賬無法收回。

第二階段

2012年—2013年(以地域借款為主的快速擴張期)
這一階段,網路借貸平台開始發生變化,一些具有民間線下放貸經驗同時又關注網路的創業者開始嘗試開設P2P網路借貸平台。同時,一些軟體開發公司開始開發相對成熟的網路平台模板,每套模板售價在3到8萬左右,彌補了這些具有民間線下放貸經驗的創業者開辦網路借貸平台技術上的欠缺。基於以上條件,此時開辦一個平台成本大約在20萬左右,國區域網路絡借貸平台從20家左右迅速增加到240家左右,截止2012年底月成交金額達到30億元,有效投資人在2.5到4萬人之間。
由於這一階段開辦平台的創業者具備民間借貸經驗,了解民間借貸風險。因此,他們吸取了前期平台的教訓,採取線上融資線下放貸的模式,以尋找本地借款人為主,對借款人實地進行有關資金用途、還款來源以及抵押物等方面的考察,有效降低了借款風險,這個階段的P2P網路借貸平台業務基本真實。但由於個別平台老闆不能控制欲望,在經營上管理粗放、欠缺風控,導致平台出現擠兌倒閉情況,2013年投資人不能提現的平台大約有4、5個左右。

第三階段

2013年—2014年(以自融高息為主的風險爆發期)
這一階段,網路借貸系統模板的開發更加成熟,甚至在淘寶店花幾百元就可以買到前期的網路借貸平台模板。由於2013年國內各大銀行開始收縮貸款,很多不能從銀行貸款的企業或者在民間有高額高利貸借款的投機者從P2P網路借貸平台上看到了商機,他們花費10萬左右購買網路借貸系統模板,然後租個辦公室簡單進行裝修就開始上線圈錢。這階段國區域網路絡借貸平台從240家左右猛增至600家左右,2013年底月成交金額在110億左右,有效投資人9到13萬人之間。
這階段上線平台的共同特點是以月息4%左右的高利吸引追求高息的投資人,這些平台通過網路融資後償還銀行貸款、民間高利貸或者投資自營項目。由於自融高息加劇了平台本身的風險,2013年10月份這些網路借貸平台集中爆發了提現危機。
其具體原因分析如下:10月份國慶7天小長假過後,很多平台的資金提現積累到了幾百萬以上,由於這些平台本身沒有準備或者無法籌集現金應對提現,造成追求高息的投資人集體心理恐慌,集中進行提現,使這些自融的平台立刻出現擠兌危機,從2013年10月—2013年末,大約75家平台出現倒閉、跑路、或者不能提現的情況,涉及總資金在20億左右。

第四階段

2014年至今(以規範監管為主的政策調整期)
這一階段,國家表明了鼓勵網際網路金融(ITFIN)創新的態度,並在政策上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給予了大力支持,使很多始終關注網路借貸平台而又害怕政策風險的企業家和金融巨頭開始嘗試進入網際網路金融(ITFIN)領域,組建自己的P2P網路借貸平台。
2014年P2P網路借貸平台集中上線期應該在8月份左右,據統計截止4月底全國P2P網路借貸平台每月資金成交量已經超過160億,預計2014年年末月成交量會達到300億左右,平台數量達到1300家左右,有效投資人會達到50萬人左右。

第五階段

2015年至2018年(以國內市場為基礎向海外市場拓展)
根據最新的訊息顯示,目前國內註冊在案的P2P網貸平台約有2300家。截至2015年年底,網貸行業的交易額已突破萬億。儘管數字龐大,但遠遠沒有滿足整個投資市場的需求,網貸行業對於投資需求的開發也還處於初期。為此,行業巨頭盯上了中國巨量的理財市場,為滿足這些海量需求,紛紛開始全球化布局,引入優質的海外資產。自2013年開始,國內P2P企業新聯線上首涉新加坡網貸市場,開始了國內P2P企業涉足海外市場的破冰之旅。2015年開始,國內P2P企業涉足海外市場風潮漸起,行業巨頭紛紛宣布涉足海外P2P市場。國內P2P企業走出國門已成行業趨勢。巨頭選擇引入海外優質資產的原因還有一個就是國內的優質資產多數在傳統金融機構手中,網貸企業很難和他們進行資產爭奪。走出國門也是迫不得已。

第六階段

2018年6月以來,P2P網貸行業就進入了多事之秋,7月,出問題的P2P平台數量明顯增加。
2018年8月1日,據網貸之家發布的《P2P網貸行業2018年7月月報》數據顯示,截至7月底,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數量下降至1645家,相比6月底減少218家。據不完全統計,7月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量為218家,其中問題平台165家(提現困難143家、跑路19家、經偵介入3家),停業轉型平台53家。
據第一網貸發布的《2018年12月份全國P2P網貸行業快報》顯示,2018年12月份,全國網貸成交額912.07億元,環比略降1.72%,同比下降67.32%。平均綜合年利率9.05%,環比略升0.07個百分點;同比略升0.04個百分點。平均借貸期限為10.8個月,環比縮短0.22個月,下降2%;同比延長3.16個月,增長41.36%。
截至2018年12月末,全國P2P網貸的貸款餘額12094.21億元,環比下降4.25%,同比降低29.74%。
在網貸平台數量方面,截至12月底,全國基本正常平台1363家。退出平台累計4407家。

安全監管

媒體觀點

國內各家相關權威媒體均已關注一新興的行業,對其發展現狀等問題進行調查報導。其中,較為引起關注的有:CCTV—13頻道《網貸亂象調查》、人民日報《網路盤活小額信貸》、CCTV—2頻道《網貸野蠻生長調查》等。
2013年3月29日,CCTV—2頻道播出的《網貸野蠻生長調查》,分別從網貸門檻太低、法律法規不規範、如何定格金融牌照、平台是否涉及非法集資等多個角度對網貸這一新興行業做出了解讀,並對網貸的積極作用予以肯定。其中,相關專家表示:“網貸一方面確實存在社會需求,一方面網貸平台又陷入非法集資和放高利貸的尷尬,對此專家建議要客觀認識網貸平台的作用,其次儘快建立法律法規,相信必將推動網貸這一新興行業向規範化、透明化的方向進一步發展。”
2013年4月3日,CCTV—2頻道在早7點《第一時間》欄目再次播出《網貸野蠻生長追蹤》,對4月1日宣布關閉的眾貸網事件進行了詳細報導,並在節目中採訪了相關投資人,再次對網貸缺乏有效監管提出擔憂,有專家指出,對網貸進行有效監管已經刻不容緩

風險防範

【案例】2018年5月,張女士和男友李先生在北京朝陽區某小區租了一間次臥,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聲稱,這套房屋只能押一付一,並向李先生推薦了一個APP,便於交租,實際上瞞騙他辦理了分期貸款業務。
【套路】由於押一付一的房租交付方式給租客帶來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近年來尤其受到歡迎。一些黑心中介為了能夠及時套現剩餘房租,先以“押一付一”的條件吸引租客,隨後在簽訂契約時隱瞞或找藉口敷衍關於貸款的業務。租客若未能及時向平台還款,將會影響個人信用和徵信。
【拆招】中介在租客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約捆綁“網貸”,已涉嫌構成詐欺犯罪。租客在簽約時要仔細閱讀契約條款,謹慎選擇房租分期平台,看清契約約定的利息以及違約條款,與中介和相關平台交涉時,注意保存聊天記錄或錄音,為必要的維權訴訟保留證據。

備案細則

2019年4月,備案工作細則正加速出台,監管層將爭取於2019年下半年開展部分省(市)的試點備案工作。根據目前擬定方案,網貸機構將按照經營範圍劃分為單一省級區域經營和全國經營兩類,並需繳納不同比例的一般風險準備金和出借人風險補償金。其中,單一省級區域經營機構對於新撮合的業務,擬按照撮合業務餘額1%的固定比例繳納一般風險準備金,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項目金額的3%計提出借人風險補償金。全國經營機構擬按照撮合業務餘額3%的固定比例繳納一般風險準備金,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項目金額的6%計提出借人風險補償金。

人物觀點

行業內人士張海南認為:“因為儘管p2p行業的確處於“無門檻、無監管、無標準”狀態,但整體上說,p2p行業的金融風險與傳統金融體系現有已顯露和潛藏的金融風險相比,具備程度更輕、更分散、更易於自我糾正的基本特徵。作為一種新的投資手段,與傳統的銀行存款、信託、理財產品相比有獨特的優勢。社會應該對此創新金融要有全新認識的同時,也要求行業、政府等相關部門對p2p行業進行適度的監管,在公司設立條件、管理團隊、資金劃轉、投資者資格等方面設立門檻,以保護投資者的投資安全,以利於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納入徵信

2018年10月29日,首批網路借貸平台借款人惡意逃廢債信息被納入央行徵信系統,面臨失信懲戒,共涉及逾期金額近2億元。
所謂惡意逃廢債,是指有還款能力,但不履行還款責任的行為。網貸發展10餘年,惡意逃廢債一直是行業頑疾。尤其是近期以來,一些P2P網貸機構風險頻現,部分借款人藉機惡意逃廢債、逾期不還款,加劇了P2P網貸行業風險。業內人士認為,將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惡意逃避債務的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對失信行為實施懲戒的手段和措施,既有助於敦促借款人及時償還債務,同時也有利於淨化網際網路金融環境。隨著整個網貸行業監管政策逐步落地實施,惡意逃廢債和平台惡意跑路事件將會大幅度降低,網貸行業將更加健康地發展。

集中整治

2018年6月以來,P2P網路借貸平颱風險頻發,嚴重侵害廣大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公安部對此高度重視,立即部署各地公安機關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密切會同有關監管部門,依法開展偵查辦案,全力以赴追贓追逃,全力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380餘個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網貸平台立案偵查,據不完全統計,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資產價值約百億元。
截至2018年末,全國小額貸款公司達到8133家,眼下,對於不正規網貸平台的監管正加緊進行。今年年初,央行和銀保監會聯合下發《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要求“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對於不願主動退出的機構,通過合規檢查,嚴查其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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