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商名。即“鹽總商”,也稱“商總”、 “綱首”或“綱頭”。 清代行鹽以綱法,設綱運之總商,均擇家道殷實之綱商充任,統率散商。散商行鹽,必須綱總具保。並負責向各鹽商攤派一切鹽費。其時兩淮有四大綱總、十二小綱總,兩浙有四甲商,兩廣有六櫃商。其制始於元代。《元典章》載,商旅齊集之處,於當地諸行鋪戶內選到有抵業、慎行止、無過犯、知商賈者,充鹽總都轄,專一說合賣鹽交易。即為後來綱總之緣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