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齊非齊

維齊非齊是戰國後期荀子認為財富的分配應有等差的觀點。語出《尚書· 呂刑》:“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維齊非齊”。意即刑罰應有等差,才能治理國家。荀子借用這一意思來反對財富的平均分配,肯定貧富貴賤差異的合理性。其理由是: 若每個人都得到平均分配的財富,必然會因各種財富的分量不同引起紛爭,即“分均則不偏 (治)” 《荀子· 王制》); 而當人們的勢位無等差,其欲望大體一致時,一旦物質供應不足,也會引起紛爭,即“勢位齊而欲惡同,物不能瞻,則必爭。”

(同上) 因此,必須“有貧富貴賤之等,足以相兼臨” (同上)。荀子認為“兩貴之不能相事,兩賤之不能相使”(《荀子·富國》) 是一種天數,有天有地就有上下之差,這是天經地義的事,社會如無富貴貧賤的差異,則將無法治理而大亂。因此必須使“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荀子·禮論》)。“維齊非齊”學說是荀子主張建立全部封建等級秩序的理論基礎,肯定分配應有等差,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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