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州委、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辦公地址:維西縣保和鎮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關於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開發、住房體系保障建設、人民防空、建築業、房產業和市政公用事業等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人民防空工作的責任。負責全縣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人民防空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及建設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人民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工作,制定人防組織指揮、通信、警報、建設計畫、城市防空襲計畫和人民防空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進行防空襲演練。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全縣人防工程建設、工事安全使用、維護管理、工事平站結合、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戰時負責並組織指揮民眾進行疏散和隱蔽,協同軍事部門搞好城市和要地防空指揮及通信保障工作。
(三)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稽查責任。制定執法稽查的相關規章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指導系統法制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和普法工作,受理系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仲裁案件和信訪、議案提案的督查督辦。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相關政策。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級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
(六)承擔住房制度改革、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改革政策、城鎮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七)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擬訂地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起草施工、建設監理、起草勘察設計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指導建築活動和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九)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運營和應急管理,監督城市建設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項目。
(十)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指導重點小城鎮建設和旅遊小鎮建設。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
(十二)承擔園林綠化管理職責。起草園林綠化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業發展目標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園林綠化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園林綠化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園林綠化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綠化規劃並指導實施,按照職責許可權做好綠化保護管理工作,負責管轄範圍內古樹名木的日常管護工作。參與調整、審定園林有關收費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綠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協助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園林綠化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管轄範圍內園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和城市綠地防火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防震減災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擬訂有關防震減災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縣地震監測預測預警工作,負責開展全縣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負責農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的監督管理。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綜合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辦文秘檔案、保密保衛、督促檢查、新聞宣傳、政務公開、重要會議組織、信息化和外事、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事務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擬訂全縣住建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執業資格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住建系統社團管理、智力引進等工作。
城市建設管理中心
擬訂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改革措施、技術標準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監督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橋樑、排水及污水處理、垃圾收集及處理、城市照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公用(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和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運營安全及工程質量。負責城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計、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承擔推進城市建築節能和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城市重大節能項目。指導和監督城鎮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市容環境、城市數位化管理、城建監察等工作。負責創建園林城市(縣城)、生態園林城市、人居環境獎的審查和申報。
村鎮建設管理中心
指導鎮、鄉和村莊的建設工作;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環境治理;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參與移民建鎮、撤鄉並鎮、撤鄉建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的相關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政策、計畫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民居具備抗禦各地地震設防基本烈度能力的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村鎮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計、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承擔推進鄉鎮建築節能和減排的責任。參與震災調查和經濟損失評估;組織實施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農村民居拆除重建、加固改造、資金撥付計畫的編制並組織實施。
建築業管理中心
擬訂全縣建築行業的發展政策和規劃;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以及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建築施工機構備案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商品混凝土、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企業,建設工程檢測機構的資質認證、審批或申報。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建築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擬訂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技術進步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對州外入州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進行審查、註冊登記和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綜合管理規範勘察設計諮詢行業質量,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的認定和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審查及備案。負責建設工程節能減排的設計審查工作。責各行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和從事專項設計的各類企業的勘察、設計、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諮詢資質等管理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監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與契約管理,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並負責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協調重點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和人員的管理,負責推行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水平的工藝技術和相關政策措施。
住房保障中心
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草擬城鎮住房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地方性法規,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擬定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國家保障性住房資金申報、審核、備案和落實工作。負責州級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設、統計和報送工作,並指導、監督全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相關工作。受理保障性住房舉報和信訪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房屋產權產籍、危房鑑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工作;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交易管理、房屋拆遷、房地產估價與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擬訂住房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