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萊科特雷法令(法語:Ordonnance de Villers-Cotterêts)由法國國王弗朗索瓦一世於1539年8月10日至25日期間在埃納省小城維萊科特雷頒布。同年9月6日,巴黎高等法院將其載入法律。
(法語:Ordonnance de Villers-Cotterêts)它由法國國王弗朗索瓦一世於1539年8月10日至25日期間,在埃納省小城維萊科特雷頒布,並由巴黎議會錄於同年9月6日。時至今日,該法令的部分條文仍具法律效力,並被法國的法院所沿用。
該法令共有192條。其中第110和111條首次確立了法語在正式檔案中的使用。從那時起,法語取代拉丁語成為了法律和行政上的官方語言。
法令中第110條提出了對清晰度的要求:“為了讓大家沒有理由懷疑上述判決的明智性,我們希望並要求以十分清晰地方式來做出和書寫判決,這樣判決里就不會有含糊不清、似是而非或需要解釋的地方”。第111條邏輯上從屬於上一條,條例稱這些判決必須以“法語母語而不是其他語言寫成”。
該條例禁止使用拉丁語,這是理所當然的,但他是否將外省語言也排除在外呢?第一位評論王室法令的法學家,傑出的皮埃爾.勒比弗(Pierre Rebuffe),自1580年就對其提出異議:國王的法語遠非王國所有居民的母語,因為所有法國人說的母語都在來自他們各自的省份,而且因為這些省份是法國的,所以每一種方言都是一種“法語母語”。
當獲得批准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迫使歐洲國家宣布其為官方語言的時候,法學家們不得不承認,維萊科特雷法令並不像聲稱那樣明確。於是1958年,法國憲法進行了修正,在1992年6月23日,增加第二條中的內容:‘共和國語言是法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