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地方治安臨時軍律文

維持地方治安臨時軍律文,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陸軍部於民國元年(1912年) 2月4日頒布的軍事法規。主要內容有: “倘敢在外滋事,即為不法軍人,如有匪徒假冒,一律嚴拿重懲”;凡是“任意擄掠”、“強姦婦女”、“焚殺良民”行為,一律處以“槍斃”;“無長官命令,竊取名義,擅封民屋財產”、“硬搬良民箱籠及銀錢”的,一律“槍斃”;“私鬥殺傷人”、“勒索強買”者均“論情抵罪”;行竊、賭博、縱酒行兇者罰;其他類似上述行為酌情罰辦等12條。律文還附有陸軍部示諭,號召軍民團結,支持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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