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和平行動

維持和平行動是聯合國派遣有關軍事人員幫助維護或恢復衝突地區和平的非強制性活動。由安理會(特殊情況下由大會)應當事國請求或徵得各當事國同意後決議組織,由秘書長代表聯合國統一部署和指揮。軍事人員由與衝突各方無利害關係的聯合國會員國自願提供,除自衛外不得使用武力,不得干涉駐在國內政或偏袒衝突任何一方。

主要職能包括觀察、調查、報告有關衝突地區的局勢,監督該地的停火,制止衝突雙方的敵對行動,幫助衝突雙方實現停火、脫離接觸,在衝突雙方之間建立緩衝地區以維護停火,等等。主要方式除派遣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外,還包括派駐實況調査團、斡旋團、調解小組、調解專員、特別代表和監督公民投票小組等。截至1988年底,聯合國共派有8個軍事觀察團和7支維持和平部隊,其中有些仍在執行任務。1965年設立的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負責全面審査維持和平行動的性質、法律依據、有關機關的職權劃分、作用、經費等一切有關問題。中國於1988年11月2日被接納為特委會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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