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京群島地區法院,維京群島地區法院規定,凡申請取得律師資格的人須在維京群島居住一年以後方可提出申請,並宣布在取得律師資格後要住在該群島並從事律師業務,這種裁定也被取消。根據“派珀案”例,這些規定被認為是違反憲法第四條第二款的特權和豁免權條款的。可以利用限制較少的辦法來滿足維京群島上律師開業的需求。例如,即便一名非本地人的律師不能出庭,那也沒有理由表明,用一名當地律師代替這名非本地人律師就不符合政府的利益。見“巴納德訴索爾斯坦案”(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