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工廠評價小麥精深加工導則

《綠色工廠評價小麥精深加工導則》是2020年11月13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綠色工廠評價小麥精深加工導則
  • 標準編號:T/SYMBJY 000.001—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11月12日
  • 實施日期:2020年11月13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技術內容,

起草人

黃繼紅、董得平、杜軍、臧立華、魏兆軍、侯銀臣、廖愛美、杜麗平、羅登林、張康逸、姜艷軍、王曉飛、降林華、馬立娟、劉娜、趙禕、呂行、周靖波、尚海、陳金強、楊玉嶺、孫巍巍。

起草單位

河南工業大學、河南飛天農業開發股份公司、中國發酵產業協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齊魯工業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天津科技大學、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鄭州站、河南省食品工業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南科技大學、河南省農科院農副產品加工研究所、河北工業大學、河南牧業經濟學院、菱花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糧油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

技術內容

5.評價要求
5.1 基本要求
綠色工廠應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無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對利益相關方的環境要求做出承諾的,應同時滿足有關承諾的要求。綠色工廠應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定期提交執行報告,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企業在環境問題上有重大事故時,要停止評價。對利益相關方的環境要求做出承諾的,應同時滿足有關承諾要求。
5.2 基礎設施要求
5.2.1 建築
5.2.1.1 必選要求
(1)工廠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時,應遵守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工
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產業政策和有關要求。
(2)工廠的建築應滿足GB 50687食品工業潔淨用房建築技術規範的要求。
(3)廠房內部裝修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質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標準要求。
5.2.1.2 可選要求
(1)工廠應集約利用廠區,在滿足生產工藝前提下,優先採用聯合廠房、多層建築、高層建築
等。
(2)建築材料宜選用蘊能低、高性能、高耐久的本地建材,採用鋼結構、砌體結構和木結構等
資源消耗和環境影響小的建築結構體系。
(3)工廠應綜合考慮場地內外日照、自然通風等條件,設定綠化用地,減少場地雨水徑流量,種植樹木為建築設施、停車場、人行道和廣場提供遮陽,降低熱島效應。其中廠區內綠化面積占占地面積不低於10%,室外透水地面面積占室外總面積的比例不小於30%。
(4)建築及廠房宜採用節水器具和設備,節水率不低於10%。
5.2.2 設備設施
5.2.2.1 必選要求
(1)小麥精深加工專用設備符合產業準入要求。採用節能節水的裝置,如發酵變頻攪拌、冷卻水回用系統;降低資源消耗的裝置,如環保保溫層、多效減壓濃縮罐;減少污染物排放的裝置,如氣液分離器。
(2)工廠使用的通用設備應達到相關標準中能效限定值的強制性要求。已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設備應限期淘汰更新。
(3)工廠使用的通用設備或其系統的實際運行效率或主要運行參數應符合該設備經濟運行的要求。
(4)工廠應依據GB 17167、GB 24789等要求設備、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資源的計量器具和裝置。
(5)工廠需滿足分類計量要求:資源及能源的使用類型不同時,應分類計量。工廠若具有以下設備,需滿足分類計量的要求:照明系統;冷水機組、相關用能設備的能耗計量和控制;空氣處理設備的流量和壓力計量;鍋爐;冷卻塔等。
(6)設備處理污染物能力應與工廠生產排放相適應,以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污染物處理設備應滿足通用設備的節能要求。
5.2.2.2 可選要求
(1)小麥精深加工專用設備採用自動化智慧型設備。
(2)小麥精深加工通用用能設備包括但不局限於空壓機、配電設備、空調系統、鍋爐等,應採用節能型產品或效率高、能耗低、水耗高、物耗低的產品。
5.2.3 照明
5.2.3.1 必選要求
(1)建築照明應滿足GB 50034的要求;
(2)工廠廠區及各房間及場所的照明應儘量利用自然光,人工照明應符合GB 50034規定。
5.2.3.2 可選要求
(1)不同的場所的照明應進行分級設計;
(2)公共場所的照明應採取分區、分組與定時自動調光等措施。
5.3 管理體系要求
5.3.1 建立與實施(必選要求)
(1)工廠應建立、實施並保持滿足 GB/T 24001 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
(2)工廠應建立、實施並保持滿足 GB/T 23331 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
(3)工廠應建立、實施並保持滿足 GB/T 19001 的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4)工廠應建立、實施並保持滿足 GB/T 28001 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5.3.2 認證與社會責任(可選要求)
(1)環境管理體系宜通過第三方機構認證並有效運行。
(2)能源管理體系宜通過第三方機構認證並有效運行。
(3)質量管理體系宜通過第三方機構認證並有效運行。
(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宜通過第三方機構認證並有效運行。
(5)工廠每年發布社會責任報告,說明履行利益相關方責任和環境社會責任等的情況。特別是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報告公開課獲得。
5.3.3 最高管理者
5.3.3.1 應通過下述方面證實其在綠色工廠方面的領導作用和承諾:
(1)對綠色工廠的有效性負責;
(2)確保建立綠色工廠建設、運維的方針和目標,並確保其與組織的戰略方向及所處的環境相
一致;
(3)確保將綠色工廠要求融入組織的業務過程;
(4)確保可獲得綠色工廠建設、運維所需的資源;
(5)就有效開展綠色製造的重要性和符合綠色工廠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6)確保工廠實現其開展綠色製造的預期結果;
(7)指導並支持員工對綠色工廠的有效性做出貢獻;
(8)促進持續改進;
(9)支持其他相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證實其領導作用。
5.3.3.2 應確保在工廠內部分配並溝通與綠色工廠相關角色的職責和許可權。分配的職責和許可權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確保工廠建設、運維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2)收集並保持工廠滿足綠色工廠評價要求的證據;
(3)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綠色工廠的績效。
5.3.4 工廠管理體系
(1)應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工廠的制度建設、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
責任制;
(2)應有開展綠色工廠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目標、指標和實施方案。可行時,指標應明確且可量化;
(3)應傳播綠色製造的概念和知識,定期為員工提供綠色製造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並對教育和
培訓結果進行考評。
5.4 能源與資源投入
5.4.1 能源投入
5.4.1.1 必選要求
工廠應通過持續技術創新,最佳化用能結構,在保證安全、質量的前提下減少不可再生能源投入。
5.4.1.2 可選要求
(1)工廠應建有能源管理中心,宜建有廠區光伏電站、智慧型微電網等設施。
(2)工廠應根據實際情況最佳化用能結構,在保證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減少能源投入。
(3)工廠宜使用天然氣、沼氣等清潔能源,宜使用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
5.4.2 資源投入
5.4.2.1 必選要求
(1)工廠應按照GB/T 7119的要求對其開始節水評價工作,且滿足GB/T 18196(所有部分)中對應本行業的取水定額要求,其中澱粉糖產品的生產應滿足GB/T 18916.22中的取水定額要求,無對應標準的,應符合地方取水定額要求。
(2)工廠應開展提高原材料利用率的技術創新、降低原材料的消耗,尤其減少有害物質的使用,評估有害物質及化學品減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3)工廠應按照GB/T 29115的要求對其原材料使用量的減少進行評價。
5.4.2.2 可選要求
(1)工廠生產產品的單位取水量應每年遞減5%。
(2)工廠生產產品的單位產品主要原料用量應每年遞減5%。
(3)替代或減少全球增溫潛勢較高溫氣體的使用。
5.4.3 採購
5.4.3.1 必選要求
(1)工廠應對採購的能源及原材料制定選擇、評價供應方的準則。
(2)工廠應對採購的產品開展並實施檢驗或其他必要的活動,以確保採購的產品滿足規定的採購要求。
5.4.3.2 可選要求
(1)工廠向供方提供的採購信息包含有害物質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環保要求。
(2)滿足綠色供應鏈評價要求。
5.5 產品要求
5.5.1 生態設計
5.5.1.1 必選要求
(1)工廠在產品設計中引入生態設計的理念。
(2)符合GB 2762中的污染物限量要求。
5.1.1.2 可選要求
(1)按照GB/T 24256對生產的產品進行生態設計。
(2)按照GB/T 32161 對產品進行生態設計產品評價,滿足產品綠色(生態設計產品)評價要求。
5.5.2 有害物質限制使用
5.5.2.1 必選要求
工廠生產的產品(包括原料和輔料)應減少有害物質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質的泄露,滿足國家對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要求。
5.2.2.2 可選要求
工廠使用的沉澱劑、二氧化硫、硫酸、氫氧化鈉等有害物質應有替代或減少,單位產品有害物質使用量應每年遞減5%。
5.5.3 減碳(可選要求)
(1)採用使用的標準或規範對產品進行碳足跡核算或核查。
(2)利用核算或核查結果對其產品的碳足跡進行改善。核算或核查結果對外公布。
5.6 環境排放要求
5.6.1 大氣污染物排放
5.6.1.1 必選要求
工廠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並滿足區域內排放總量要求。
5.6.1.2 可選要求
工廠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滿足標準中更高等級的要求,其中惡臭應滿足GB 14554的一級要求。
5.6.2 水體污染物排放
5.6.2.1 必選要求
工廠的水體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或在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委託具備相應能力和資質的處理廠進行處理,並滿足區域內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5.6.2.2 可選要求
工廠的水體污染物排放符合GB 8978中一級標準的要求。
5.6.3 固體廢物排放(必選要求)
工廠需委託具有能力和資質的企業進行固體廢棄物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要求,管理工業廢棄物和危險廢物,並符合GB 18599的要求。工廠無法自行處理的,應將固體廢棄物轉交給具備相應能力和資質的機構進行處理。
5.6.4 噪聲排放(必選要求)
工廠的廠界環境噪聲應符合GB 12348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
5.6.5 溫室氣體排放
5.6.5.1 必選要求
工廠應採用GB/T 32150或適用的標準或規範對其廠界範圍內的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核算和報告。
5.6.5.2 可選要求
(1)獲得溫室氣體排放第三方核查聲明。
(2)檢查結果對外公布。
(3)利用核算或核查結果對其溫室氣體的排放進行改善。
5.7 績效
5.7.1 用地集約化
5.7.1.1 必選要求
(1)工廠容積率應不低於《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的1.0。
(2)按照附錄B計算工廠建築密度,建築密度不低於30%。
(3)單位用地面積產值不低於地方平均單位用地面積產值的要求。
5.7.1.2 可選要求
(1)工廠容積率達到1.2及以上。
(2)按照附錄B計算工廠建築密度,建築密度達到40%。
(3)單位用地面積產值達到地方平均單位用地面積產值的要求的1.2倍及以上。
5.7.2 原料無害化
5.7.2.1 必選要求
按照附錄B識別、統計和計算工廠的綠色物料使用情況。
5.7.2.2 可選要求
按照附錄B計算工廠主要物料的綠色物料使用率達30%及以上。
5.7.3 生產潔淨化
5.7.3.1 必選要求
(1)按照附錄B計算單位產品主要污染物產生量(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標應不高於行業平均水平,可以參照GB/T 21453 工業清潔生產審核指南編制通則。
(2)按照附錄B計算單位產品廢氣產生量,指標應不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3)按照附錄B計算單位產品廢水生產量,指標應不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5.7.3.2 可選要求
(1)按照附錄B單位產品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產生
量指標。指標應不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2)按照附錄B計算單位產品廢氣產生量,指標應優於行業前5%水平。
(3)按照附錄B計算單位產品廢水產生量,指標應優於行業前5%水平。
5.7.4 廢物資源化
5.7.4.1 必選要求
(1)按照附錄B計算單位產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指標應不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2)按照附錄B計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指標應大於65%。
(3)按照附錄B計算廢水處理回用率,指標應大於65%。
5.7.4.2 可選要求
(1)按照附錄B計算單位產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指標應優於行業前20%水平。
(2)按照附錄B計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指標應大於90%。
(3)按照附錄B計算廢水處理回用率,指標應大於98%。
5.7.5 能源低碳化
5.7.5.1 必選要求
(1)按照附錄B計算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指標應不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2)按照附錄B計算單位產品碳排放量,指標應不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5.7.5.2 可選要求
(1)按照附錄B計算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指標應優於行業前5%水平。
(2)按照附錄B計算單位產品碳排放量,指標應優於行業前5%水平。
6.評價程式
6.1 基本評價要求
(1)評價綠色工廠應統籌考慮其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滿足生產使用功能之間的辯證關係。
(2)綠色工廠評價時,應依據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不同產品特性,以及評價體系指標 所在地域的氣候、資源等自然條件,以及經濟、文化等特點進行評價。
(3)綠色工廠的評價指標是廠區內基礎設施、管理體系、能源與資源投入、產品、環境排放、績效。
(4)申請評價方原則上應進行全生命周期技術和經濟分析,選用先進適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並提交相應分析報告。
(5)申請評價方應按本標準的有關要求,對規劃、設計、施工與運行管理階段進行過程控制,並提交相關資料。
6.2 評價內容與等級劃分
(1)綠色工廠評價體系指標由基本要求、基礎設施、管理體系、能源資源投入、產品、 環境排放及績效七類指標組成。每類指標包括必選要求與可選要求。
(2)本標準中必選要求和可選要求的評價內容、每項分值以及所占權重,按照附錄A的要求進行。
(3)創新加分項項目依據評價體系指標進行評價,滿分100分。在此基礎上創新作為加分項,總計10分,創新分別包括:(1)採用節能降耗創新技術;(2)採用循環經濟技術;(3)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4)承擔國家級綠色製造相關項目。申請評價方應提供充分的數據和資料來證明該創新項的實施狀況和效果。
(4)綠色工廠應滿足本標準第4章中的基本要求及其他評價指標中的必選要求,並按滿足必選要求與可選要求得分情況,計算指標評價總分:劃分為:不合格(總得分<8(5))、合格(總得分≥8(5))二個等級:評價合格的工廠可認為符合綠色工廠的要求。
6.3 評價方式
綠色工廠評價應由獨立於工廠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組織實施,在評價過程中,工廠應提供由不同於評價機構的第三方出具相應的檢測數據及結果報告為依據。
實施評價的組織應通過資料查閱、數據核算、現場查看、員工訪談等方式,從基本要求、基礎設施、管理體系、能源資源投入、產品、環境排放、績效等七個維度對綠色工廠創建情況及績效水平開展全面系統的評價工作,確定其是否符合綠色工廠評價要求,並給予綠色工廠評價意見。
7.評價報告
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實施評價的組織;
(2)評價目的、範圍及準則;
(3)評價過程,主要包括評價組織安排、檔案評審情況、現場評價情況、評價報告編制及內部技術評審情況;
(4)評價內容,包括一般要求、基礎設施、管理體系、能源資源投入、產品、環境排放、績效等;
(5)評價結果,包括評價的符合性說明;
(6)評價證據的核實情況,包括證明檔案和數據真實性、計算範圍及計算方式、相關計量設備和有關標準的執行等;
(7)評價指標表,明確各評價指標得分情況及評價加權綜合評分;
(8)發現的問題;
(9)相關支持材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