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基本標準指引(試行)

《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基本標準指引(試行)》是2019年10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印發實施的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基本標準指引(試行)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印發信息,指引全文,

印發信息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9〕7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促進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建設發展,提高風濕免疫疾病診療能力和規範化水平,我委組織制定了《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可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醫政醫管欄目下載),現印發給你們。具備條件的綜合醫院要按照要求,加強對風濕免疫科的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風濕免疫疾病診療水平。目前條件尚不能達到要求的綜合醫院,要加強對風濕免疫科的建設,增加人員,配置設備,改善條件,健全制度,嚴格管理,逐步建立規範化的風濕免疫科。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10月2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指引全文

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範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建設與管理,提高風濕免疫疾病診療能力和服務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是對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以下簡稱綜合醫院)設定風濕免疫科和開展相關醫療服務的基本要求。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應當按照《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基本標準指引(試行)》(見附屬檔案)設定科室,並遵循本指南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開展風濕免疫疾病診療相關服務的綜合醫院,應當加強科室建設,具備條件的三級綜合醫院原則上應當設立獨立科室,科室名稱統一為風濕免疫科。鼓勵有條件的二級綜合醫院和其他類別的醫療機構設立獨立的風濕免疫科。
第四條  三級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主要提供風濕免疫疾病急危重症和疑難複雜疾病的診療服務,重點發揮在醫學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規範診療和學科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引領和帶動作用。二級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主要為區域內風濕免疫常見病、多發病提供日常規範診療和疾病管理服務,接收三級綜合醫院轉診的急性病恢復期患者、術後恢復期患者及危重症穩定期患者,以及承擔急危重症患者搶救和疑難複雜疾病向上轉診服務。
第五條  綜合醫院應當具備與其規模、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診療場所、專業人員、設備設施以及相應的工作制度,加強醫學影像、臨床檢驗等相關科室建設,以保障風濕免疫疾病診療相關工作有效開展。
第六條  綜合醫院應當保證風濕免疫科專業技術人員層次、結構合理,明確崗位責任分工,促進科室內及相關科室間團隊協作,完善、最佳化相關服務流程。
第七條  綜合醫院應當制定學科人才培養計畫和崗位培訓計畫,不斷提高風濕免疫疾病診斷、治療、護理、檢驗、影像等相關醫務人員專業水平。將風濕免疫疾病診療相關知識、技能納入醫務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考核範疇,並定期進行考核與評估。
第八條  綜合醫院應當加強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信息化建設,將風濕免疫科及相關學科納入信息化建設範疇整體推進。
第九條  綜合醫院應當根據本指南要求加強風濕免疫科管理,建立相關管理制度體系,制定風濕免疫疾病相關質量控制標準,加強對風濕免疫科的醫療質量管理與評價,不斷提高風濕免疫疾病診療能力和服務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安全。
第十條  綜合醫院應當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循相關醫療標準、指南、規範、操作規程、臨床路徑等,結合實際制定本機構風濕免疫疾病相關診療規範、操作規程、臨床路徑及質控標準等,規範開展風濕免疫疾病診療活動。
第十一條  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書寫、保存病歷等醫療文書,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決策水平,加強相關診療信息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  綜合醫院應當加強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聯繫,推動構建風濕免疫疾病患者上下轉診、急慢分治的分級診療體系。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建設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將風濕免疫科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納入醫院評審評價、醫療質量控制評估指標體系,加大管理力度。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重視區域內風濕免疫疾病診療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轄區內診療能力強的有關綜合醫院牽頭組建醫聯體,支持開展相關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輻射帶動區域內風濕免疫疾病診療服務網路建設,構建分級診療和全流程服務管理體系。
第十五條  綜合醫院應當按照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安排,落實相關任務要求,對相關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提升基層診療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綜合醫院應當積極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機構開展檢查評估、質量控制等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七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基本標準指引(試行)
附屬檔案
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基本標準指引
(試行)
三級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獨立設定門診診室和病區。
(二)床位。風濕免疫科開放床位≥10張,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二、人員
(一)醫師。至少有3名醫師,其中1名醫師應當具有風濕免疫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承擔教學和科研任務的醫院應當適當增加人員。
每增加10張床位,至少應當增加1名具有風濕免疫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科室主任應當具備風濕免疫專業副高或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護士。每張風濕免疫科病床應當至少配備0.4名護士,其中每10張床位至少有1名護士具有中級以上護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設備設施和支撐條件
(一)專科設備和支撐條件。醫院應當具有獨立的檢驗科、放射科、眼科、口腔科及病理科,支持風濕免疫疾病的相應檢查。檢驗科可進行風濕免疫疾病的相應專科實驗室檢查,包括診治必需的自身抗體檢查等。
可以通過與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合作的方式實現相關檢驗需求。
(二)基本設備和支撐條件。病房應當具備供氧設備、吸引器、壓縮空氣、生命體徵監護設備、消毒設施、基本搶救設備設施及無障礙設施。
門診應當設立獨立的治療室或相對獨立的治療場所,可進行關節穿刺術、免疫抑制劑及生物製劑的輸注和緊急情況處理。
二級綜合醫院風濕免疫科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獨立設定的風濕免疫科專科門診,獨立設定的風濕免疫科病區或相對固定的住院床位。
(二)床位。風濕免疫科開放床位≥8張。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二、人員
(一)醫師。至少有2名醫師,其中1名醫師應當具有風濕免疫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經過三級醫院風濕免疫專科培訓半年以上。
每增加10張床位,應當增加1名醫師。
設立獨立風濕免疫科病區的風濕免疫科設定科主任崗位。科主任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風濕免疫科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本專科工作5年以上的醫師擔任。
(二)護士。每張風濕免疫科病床應當至少配備0.4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經過風濕免疫專科護理培訓半年以上。風濕免疫科專科門診至少配備1名相對固定的,經過風濕免疫專科護理知識技能培訓3個月以上的護士。
三、設備設施和支撐條件
(一)專科設備和支撐條件。所在醫院應當具有獨立的檢驗科,支持風濕免疫疾病的常規檢查,包括必需的自身抗體檢查等。
可以通過與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合作的方式實現相關檢驗需求。
(二)基本設備和支撐條件。病房應當具備供氧設備、吸引器、壓縮空氣、生命體徵監護設備、消毒設施、基本搶救設備設施及無障礙設施。
門診應當設立獨立的治療室或相對獨立的治療場所,可進行免疫抑制劑及生物製劑的輸注和緊急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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