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中的綜合管理崗
公務員最新法
2006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公務員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將公務員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三類,其中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是機關中履行綜合管理以及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在公務員總數量中所占比例最大,在政府機構中從事規劃、諮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內部管理工作,並為政府工作指明方向,發揮著核心作用,在公務員整體結構中居主導地位,享有決定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綜合管理崗
- 外文名: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 時間:2006年1月1日
- 文獻:《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