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主義並罰原則

綜合主義並罰原則又稱“綜合原則”、“折衷原則”。數罪併罰原則的一種。兼采“吸收主義並罰原則”、“併科主義並罰原則”、“限制加重原.則”中的兩種或三種。將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然而針對不同的情況,分別採用:“吸收主義並罰原則”、“併科主義並罰原則”和“限制加重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綜合主義並罰原則
  • 類型:法學術語
這一原則可以克服上述三種原則各自的缺點,取長補短,恰當地確定應執行的刑罰,做到罪刑相適應。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刑事立法都採用這一原則。中國刑法採用的是以“限制加重”為主,以“吸收”、“併科”為補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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