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類證券公司在我國是指只能從事單一的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它是我國依據分類管理的原則劃分的證券公司的一種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紀類證券公司
- 類型:公司
- 行業:金融
- 業務:4種
從事業務,設立應具備的條件,
從事業務
經紀類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證券的代理買賣;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證券代保管、鑑證;代理登記開戶。
設立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證券法規定,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1.經紀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紀類證券公司一般資本實力較弱,業務規模較小。
2.經紀類證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由於證券交易場所的特殊性、交易規則的嚴密性和操作程式的複雜性,決定了社會上的廣大證券買賣者不可能直接進入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活動,只能由少數經過特殊訓練而掌握交易規則和操作程式,並具備一定條件的專業人員進入交易場所直接進行交易活動。經紀類證券公司面向社會接受廣大投資者的委託,派出履行本公司所承擔的證券經紀業務的專業人員為客戶從事證券買賣的業務,需要這些業務人員熟悉了解國家關於證券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知曉什麼行為是法律、法規允許的,什麼行為是法律、法規不允許的,還需要業務人員對客戶的要求有正確的理解,能夠準確的不打折扣的執行,並具備操作和使用電腦等現代辦公設備的基本技能。同時,還要求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具有遵紀守法、嚴格自律的較高道德水準,不得利用自己的特殊職業地位,損害客戶利益,為自己和親友違法謀取私利。可以說,經紀類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中介人之一,擔負著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責任。其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優劣,直接決定著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和證券交易的效率。
3.經紀類證券公司必須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這是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所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
4.經紀類證券公司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這些管理制度可以理解為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為客戶分別開立證券和資金專戶制度、對客戶交付的證券和資金按戶分賬管理制度、對客戶的交易委託如實記錄製度、逐筆審核制度以及禁止為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制度等,這些都是做好證券經紀業務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和必須遵守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