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機構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8〕71號)第三條:經營性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異地設立的,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面向公眾或交易對手開展經營活動,可能產生以下影響的機構:(一)給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法律風險國別風險、戰略風險等相關風險;(二)對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構成損害;(三)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四)對金融安全金融穩定產生其他影響。

經營性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異地設立且實質從事業務經營、產品行銷、市場拓展、項目調查、風險評估等相關經營活動的事業部及其分部、業務部、管理部、代表處、辦事處、業務中心、經營團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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