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契約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既要正確地處理效益與成本的關係,即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付出最小的成本,達到二者的最佳結合,又要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同時,考慮他人、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的原則。
在履行契約過程中,貫徹經濟合理原則主要體現為如下方面:其一,債務人應選擇最經濟的履行期;其二,債務人應選擇最經濟的履行方式;其三,變更明體現經濟合理原則,如我國允許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等。
基本介紹
概述,主要內容,
概述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契約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契約效益。這項原則在契約法中有很多體現,如《契約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契約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由此,交易主體在契約履行的過程中應遵守經濟合理原則是必然的要求。該原則一直為我國的立法所認可,如《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契約暫行辦法》規定,供需雙方應商定選擇最快、最合理的運輸方法。
主要內容
1、債務人履行債務應體現經濟合理原則(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變質時的處置)。
2、債務人應選擇最具經濟效益的履行方式。
3、選擇契約履行期應符合經濟合理原則的要求,如能否提前履行。
4、債務人提存標的物應符合經濟合理原則。
5、契約轉讓應體現經濟合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