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分析法學(Economics Analysis of Law),通稱“法律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是20世紀50—60年代產生於美國並得到迅猛發展的的一個法學流派,後來傳播到西方其他國家。該學科的奠基人包括美國芝加哥大學的亞倫·戴雷科特、羅納德·科斯和理察·A·波斯納,以及耶魯大學的圭多·卡拉布雷西等人,其中亞倫·戴雷科特於1958年在芝加哥大學創立的《法律經濟學期刊》(Journal of of Law and Economics)、科斯於1960年在該期刊上發表了文章“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被視為該學科創立的重要標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分析法學派
- 產生時期:20世紀50—60年代
- 國家:美國
- 屬性:法學流派
經濟分析法學派
主張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分析、評論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朝著實現最大經濟效益的目標改革法律制度。
其最響亮的口號是效益極大化,經濟分析法學家們把個體經濟學的一些概念,原理引入法學領域,試圖以“成本“,“市場”,“交換”,“價格”等解釋法律行為,並進而期望以效益極大化的思路改革傳統的法律制度。科斯所闡明的科斯定理是所有經濟分析法學家進行經濟分析的理論基礎,而波斯納經濟法學是科斯定理運用的最典型表現。
70年代,波斯納出版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經濟分析》之後,人們開始用“法律的經濟分析”來表示這種新的法學流派。波斯納是公認的經濟分析法學的代表人物。
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主張
經濟分析法學主張“實質正義”,而排除對具體案件的道德考慮。把權利義務的分配作為擴大社會財富的一種手段。在法律權利的分配中,如果沒有一個人的情況壞下去而有更多人的境況好起來,就在更高層次上實現了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