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互助委員會章程,1959年12月14日由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民主德國、波蘭、蘇聯、捷克斯洛伐克和羅馬尼亞在索非亞簽訂,1960年4月13日生效,未定有效期。旨在“聯合和協調委員會各成員國力量,促使這些國家國民經濟的有計畫發展”,加速經濟和科技進步等。規定經互會的職能、權力和設立委員會會議、各國代表會議、常設委員會和秘書處等機構。與此章程同時簽訂的還有《關於經互會的權利能力、特權和豁免的公約》,規定經互會具有法人資格、通訊和司法特權等。
經濟互助委員會章程,1959年12月14日由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民主德國、波蘭、蘇聯、捷克斯洛伐克和羅馬尼亞在索非亞簽訂,1960年4月13日生效,未定有效期。旨在...
經濟互助委員會(俄語:Сове́т 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взаимопо́мощи,簡稱:СЭВ,英語:The Council for Mutual Economic ...
1965—1972年任羅馬尼亞駐經濟互助委員會常任代表(經互會章程規定,成員國各派一名副總理為常駐代表組成執行委員會,作為經互會的執行和管理機構),為捍衛各社會主義...
1978年3月7日——1979年6月16日任羅馬尼亞駐經濟互助委員會常任代表、經互會執行委員會成員(根據經互會組織章程,各成員國選派一名分管經貿的副總理為常駐代表並...
一方面,羅馬尼亞始終是經濟互助委員會和華沙條約組織的正式成員國;另一方面,...之下設立一個軍事委員會”的問題上,羅馬尼亞代表團對章程草案表達了許多保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