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學刑德觀與漢代法律研究》是汪榮所寫的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學刑德觀與漢代法律研究
- 論文作者:汪榮
- 導師:曾代偉
- 學科專業:法律史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汪榮著
導師
曾代偉指導
學科專業
法律史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經學 法律思想 法制史 漢律 漢代
館藏號
D909.234
館藏目錄
2010\D909.234\1
內容簡介
眾所周知,兩漢時期是我國經學發展的昌明時代,也是我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形成與發展的奠基時代。從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經學從意識形態的邊緣走向政治中心,並影響到漢代社會的方方面面。同時,兩漢也是我國封建法律成長和發展的重要時期,在漢帝國以經治國思想指導下,我國漢代封建法制的發展長期以經學思想為指導。“漢代學術的核心在於儒家經學,漢代的政治史稱經學政治,漢代的法制也是以經為法”。1所以,兩漢經學對我國法文化影響深遠。我國封建社會的立法不僅不會同經義相衝突,而且從根本上講,經義就是我國封建法制建設的精髓和靈魂。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簡而言之就是一種以儒家經典教義作為法律內在精神的“禮法文化”,禮和法之間糾纏錯節的關係一直是中國法律史上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它自產生以來,就一直源源不斷地發展壯大,長期影響著古代中國人的政治法律理念和法律實踐,並逐漸形成獨具特色的東方法律文化,成為別具一格的中華法系的核心內容。漢代法律儒家化運動轟轟烈烈,到隋唐時期法律的儒家化宣告完成,這場運動的結晶——《唐律疏議》成為中華法系的最典型代表作。此後經宋、元、明、清各朝所繼承,並一脈相承地發展,直至晚清的多法系律,以儒家法文化作為指導精神的中華法系才隨著大清帝國的滅亡,制度化儒家的解體宣告結束。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研究中國古代的法律,如果不把經學納入視野,不考慮經學中的刑德觀在古代法律中的作用與影響,顯然是有失妥當的。因而,本文以經學的刑德觀為視角,從刑德觀切入,對兩漢經學的刑德觀與漢律之關係進行探討,並進而對傳統法律文化中最為核心的禮法關係作一個全面、系統的審視。 除了引言和餘論之外,本文主體部分包括五章。 本文的第一章為漢代經學刑德觀的形成與發展。在這一部分中首先對本文中涉及到的幾個關鍵字,如刑、德的基本含義作了一個相應地交代,對刑、德基本概念及先秦儒家刑德觀的起源與發展作了追溯。然後從整體上對漢代經學刑德觀的形成與發展作了一個總括性的追根溯源的闡釋,分析了先秦儒家刑德觀的形成,點明了儒家刑德觀在先秦法律思想中的重要作用。從實踐形態來說,儒家通過“刑德”尤其是“德”來建構了統治合法性並貫穿於整箇中國古代社會。 “德”構成了中國傳統政治中合法性問題的實質因素,甚至有時還是一種決定性因素。尤其是當帝王取得政權的手段並不正當,但若其在位期間注重德行,施行仁政,其統治的合法性依然會得到民眾的認可。從中不難看出,先秦儒家對先秦時期的法律起源與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其次從刑德觀的層面分析了漢代經學及其刑德觀的確立與發展。儒學在經歷了秦的以吏為師、以法為教、嚴刑峻法、“焚書坑儒”的打擊後,在漢初儒士的積極努力下,經過吸納其他學派的思想,不斷發生變異,逐漸從邊緣走向政治意識形態的中心。文章中先對漢初儒學的變異及經學的興起進行了探討,然後將漢初儒學對黃老道學、法家之學的吸納納入到儒學刑德觀的視野,對儒學與黃老道學、法家之學之間的內在關係進行了分析。從漢代新儒學的理論建構形態來看,新儒學是一個豁達兼容的思想體系,它廣泛吸收了黃老學的刑德觀、法家的尊君卑臣術,後來又經過諸多經學者尤其是董仲舒的改造和發展之後,形成一套完整的中國傳統倫理政治的合法性理論體系。以禮學為主體的意識形態長期影響乃至主宰著人們的政治觀念和日常行為。先秦時代曾經被儒、法兩家紛爭不休、一度顯得對立的刑德觀念,同時存在於漢帝國的政治領域之內。雖然律法實際上已經是漢代政治生活的基本語言,但是人們對法的思考方式卻“禮”的。在漢代,經學提倡的“禮”是更根本的“法”,是法律的真正源頭。時勢固然使律法作為一種新型的政治規範成為可能,卻是被看作實現“禮治”的手段和憑藉。刑罰目的不是為了達到現代人所熟悉的法律秩序,而是為了實現“刑措”。這在西漢元、成二帝之後,更成為常識。本章主要從先秦儒家刑德觀的起源與發展、漢初儒學的變異與經學的興起、漢初儒學對黃老道學、法家之學的吸納、今文經學的陰陽五行化與陰陽刑德觀的形成、從武帝繼位到石渠閣會議經學刑德觀的確立與發展等幾個方面入手,對漢代經學刑德觀的確立與發展作了具體的探討和分析。 本文的第二章從刑德觀角度入手,對漢代經學中的法律思想作了較為系統的分析,探討了公羊學的法律思想;穀梁學的法律思想;公羊、穀梁學派法思想的分歧與影響;古文經學中的法律思想;對今、古文經學中法思想的分歧與影響作了具體的思考和分析。公羊學是我國儒家傳統中具有獨特性質的儒學,也是漢代經學中一種勢力強大的學說,在漢代儒家今文經學中,公羊學尤其獨領風騷,形成了獨樹一幟的公羊學所特有的學術傳統,這使公羊學在性質上區別於其它的傳統儒學。目前,學術界對《春秋》公羊學的基本思想的研究多從歷史或哲學角度研究的居多。對其法律思想的研究,法史學界除對董仲舒法律思想及春秋決獄多有涉及以外,對其它法律思想方面的研究則較為少見。而對春秋決獄的研究也只是對其現象的研究居多,未站在經學者立場上理解經義決獄的真實意圖。蔣慶先生認為:“公羊學是區別於心性儒學的政治儒學,公羊學的焦慮是制度性的焦慮,公羊學的實踐目標不在成己德,而在改制立法”2由此可見公羊學所關心的問題主要在國家政治、法律方面的問題,公羊學家研究公羊學目的在於以學論政,以匡時弊,為漢製法。從而在公羊學中具有豐富的法律思想。然而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對公羊學派的法律思想的研究仍不多見。筆者認為,漢代公羊學及公羊學家們的法律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經權觀中的禮法結合、刑德互變思想;第二,大一統中的王權至上、法自君出的思想;第三,三統中的變法思想;第四,倫理秩序中的復仇犯罪思想。到了西漢中後期,穀梁學派興起,綜觀漢代穀梁學刑德觀的基本內容及其產生和發展的歷程,筆者認為,穀梁學的法律思想主要體現為:1、以禮統法思想2、刑德並用、尚德寬刑思想3、陰陽刑德思想。在漢代,除今文經學派以外,古文經學也在西漢末興起。就古文經學來說,古文經學的興起有著複雜的政治文化背景,它與西漢的政治、法律實踐有十分密切的聯繫。在東漢,“東漢功臣多近儒”,儒家經學被廣泛運用於政治、法律運作之中,對漢代政治、法律秩序產生了重大影響。本章對古文經學中較突出的重禮輕刑思想;反對復仇、預防犯罪思想等內容都作了具體分析,並進一步探討了公谷法思想的分歧對西漢中後期法律思想的影響;今古文經學中法思想的分歧對東漢法律思想的影響。根據筆者所占有的資料,結合法律史學和歷史學、哲學在此方面的研究現狀,在本章中較全面系統地“描述”和“闡釋”了兩漢儒家經學中的法律思想,並對學界少有涉及的經學內部派別中法律思想的內容;內部派別中法律思想的分歧及其對漢代法律思想的發展趨勢與影響都作了一定的觀照和分析。 本文的第三章對兩漢經學刑德觀與漢代的立法作了較為系統的探析。對經義與法律形式;經義與法律解釋;立法官員的經學化作了較系統的闡釋。對帝王的經學化對漢代立法的作用也作了系統分析,經學刑德觀對漢律的滲透以及律說的“說各駁異”現象、經學章句對律章句的作用等都作了一定的分析;對經學刑德觀深入漢代中央和地方法律的情形作了較翔實的闡述;並指出了引經入詔令對漢法律經學化的重要意義以及經學刑德觀對漢代立法的重要作用。自西漢建立後,經過西漢前期儒家學者的努力,使儒學在漢代得以恢復和發展。並在西漢時期掀起了經學思潮。特別是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後,經學對漢代社會產生了極強的整合作用。“以經治國,是漢史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3但迄今為止,仍有很多問題尚未被法史學界、歷史學界學者深入研究。其中兩個突出問題,一個就是經學刑德觀對漢代法律形式尤其是詔令的影響,另一個就是對漢律儒家化開始的時間。目前學界多認為這兩個問題都是在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後,尤其是董仲舒掀起“春秋決獄”之後才開始出現的。筆者通過對《史記》、 《漢書》、《後漢書》以及《西漢會要》、《東漢會要》、《資治通鑑》等書中的兩漢經學與法律相關問題的分析,認為在西漢建立不久就出現了。在西漢前期,漢儒積極發揮其“守成”之術,不斷改變漢帝國內的軍功統治階層“少文多質”的局面,從而也使儒家《詩》、《書》等文化經典走入了統治者的視野,並促進了漢初統治者改變“鄙儒”的作法,使儒學在漢初社會不斷興起。在漢文帝時,由於深受漢高祖、惠帝的影響,文帝對儒家經書多有接觸,並由此開創了引經入詔令的先河。漢代自漢武帝接受儒家今文經學大師董仲舒“獨尊儒術”的建議後,到漢宣帝時,宣帝於地節三年十一月,下詔舉孝悌,他責備自己在實行“王道”,宣揚儒家思想方面有所欠缺,於是下詔說:“朕既不逮,導民不明,反側晨興,念慮萬方,不忘元元。……”傳曰:“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其令郡國舉孝弟有行義聞於鄉里者各一人。”4顯然,經學的刑德觀已經深入漢代詔令這種法律形式之中。在本章中,筆者通過對資料的分析,對尚未被法史學界及歷史學界學者深入研究的經學刑德觀對漢代法律形式的滲透;經學刑德觀與漢代地方法規的影響等問題作了分析,尤其是對經義與律、經義與詔令、經義與比的分析,提出了漢律的經學化、儒家化在西漢初年已經開始的新見解。 本文的第四章主要對漢代法律制度的經學化作了系統的論述。對經學刑德觀與漢代刑法制度、經學中的陰陽五行思維與法律的制度化、違背與濫用經術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較深入的分析。在經學刑德觀與刑法制度中主要對經學刑德觀與容隱制度、“八議”制度的形成作了全面的分析。在經學的陰陽五行思維與法律的制度化、定式化中主要對陰陽五行與司法時令、陰陽五行與災異赦宥、陰陽五行與五刑之關係作出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在違背與濫用經術的法律責任中,對違背君主政治倫理與刑罰、違背家庭倫理與刑罰、濫用經術與刑罰等問題都作出了系統的闡釋。在本章中,筆者根據對法史學界、歷史學、哲學界的研究現狀的分析,對學界少有涉及的經學思維尤其是作為“中國人的思想律”的陰陽五行思維對漢律的影響作出了較系統的分析和研究。並對違背與濫用經術的法律責任作了較為全面、深入的分析。通過對資料的整理、分析並對“親親相隱”入律的時間、漢代“妖言罪”恢復的原因與時間等問題作了具體分析,並提出了新的看法和新的思考。 在本文的第五章中,筆者對漢代經學刑德觀與司法作了較為系統的分析。在兩漢時期,隨著經學的發展,在以經治國的影響下,經學刑德觀已經滲透到漢代司法之中,並對之做出了巨大貢獻,在漢代的法律實踐中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本章對經學刑德觀與司法制度如經學刑德觀與憫囚制度、經學刑德觀與錄囚制度,對循吏、經學化文法吏、經術之士的司法實踐及其司法風格均作出了全面、深入的分析。餘論部分就經學思維與漢律的影響、漢代經學刑德觀對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也作了一定的分析,並對全文進行了總結以及對這一研究需進一步努力之方向也作了一定的思考。漢代之後,隨著中國的儒家化進程,禮逐漸顯現出由外而內、由表及里的趨勢,並具體表現為經義對法律制度的滲透。經學刑德觀對刑罰制度的滲透,經學思維也對法制的經學化之影響,尤其是經學中的陰陽五行思維對刑法的影響深遠,並使五刑及諸多刑法制度化、定式化。本章中,筆者根據對法史學界、歷史學界的研究現狀的分析,對學界少有涉及的經學思維對漢律的影響作出了較系統的分析和研究。並在法史學界就“經義決獄”的研究基礎之上,對“經義決獄”出現的時間、原因也作出了進一步的分析,並提出了新的看法。 總的來說,漢代是經學的昌明時代,同時又是我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形成與法律制度初步發展的重要奠基階段。他們的同時興盛決非偶然,它們之間必然存在著密切的聯繫。探究兩者的內在關係,不僅對理解中國古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形成與發展有很大幫助,而且對理解儒家經學與古代法律的滲透以及二者的互動關係也大有裨益。漢代經學刑德觀已經深入到漢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實踐的運作之中,形成了禮與法的歷史連線。從歷史的發展情況來看,漢代以後的王朝在國家的制度設計中,不但未能走出漢代經學所設計的禮與法的框架,而且“禮法”始終是維繫著我國封建國家的組織架構和權力結構的基本規範。我們從儒家經學的經典在歷代都受到帝王的尊重可知,在儒家經學刑德觀念中的“禮法”,是一代王朝的政教刑法和朝章國典,它涵蓋了君主的職權、政治架構、君臣關係等,是君主制國家最重要的制度;並成為中國古代社會普遍遵從與實施的、具有根本性的規範體系,是我國整個帝制時代修齊治平、安邦定國的大法,對我國傳統法文化影響深遠。所以,我們要研究漢代法律史,漢代經學中的刑德觀與漢律之關係是一個不能忽視而值得注意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