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正的《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修正案

經修正的《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修正案是1999年09月09日簽訂的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修正的《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修正案
  • 條約分類海事
  • 簽訂日期:1999年09月09日
  • 生效日期:2001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第1節定義和一般規定
C.電子數據處理技術
1將推薦做法1.4升級為標準並改為:
“1.4標準當採用電子數據交換(EDI)技術便利結關時,締約國政府應鼓勵公共管理當局和其他有關方(船東、裝卸公司、海港和/或貨物代理等)按照聯合國的有關標準交換數據,包括《關於主管機關、商務和運輸電子數據交換(UN/EDIFACT)的聯合國標準》。”
2將現有的標準1.5改為:
“1.5標準所需的任何書面形式的結關單證,如果是採用數據處理技術製作的,只要單證字跡清楚、符合《便運公約》的單證恪式,且含有所需信息,公共管理當局應予接受。”
3將現有的標準1.6改為:
“1.6標準採用電子數據交換技術結關時,公共管理當局要求船東和其他有關方提供的信息應限制在《便運公約》的要求範圍內。”
4將推薦做法1.7的開始句改為:
“1.7推薦做法在計畫、採用或修改結關電子數據交換技術時,公共管理當局應:”
5將現有的標準1.8改為:
“1.8標準在採用電子數據交換技術結關時,公共管理當局應鼓勵海運經營者和其他有關方使用此技術,但對於未使用此技術的經營者不應降低服務水平。”
6增加新的D章“非法販運毒品”如下:
“D.非法販運毒品
1.9推薦做法公共管理當局在提供便利的同時應爭取與船東和其他有關方做出合作安排,以便提高其打擊毒品走私的能力。可在《海關合作委員會*(注*:自1994年以來為世界海關組織。)諒解備忘錄》及其相關指南的基礎上做出此類安排。
1.10標準作為合作安排的一部分,如果公共管理當局、船東和其他有關方得到了敏感性的商務和其他信息,對此類信息應予以保密。
1.11推薦做法公共管理當局應使用風險分析來提高其打擊非法毒品活動的能力,以便促進人員和貨物的合法流動。”
第2節船舶抵達、逗留和離開
B.單證的內容和目的
1在推薦做法2.3.1的第(a)款第5項和第(b)款第4項的“標記和號碼”前插入“貨櫃標識,如果合適”的文字。
2在推薦做法2.3.1的文字中增加如下說明:
“說明:為了在貨物申報單中充分表述包裝數量和種類,船東和其他有關方應確保對貨物使用外包裝。如果貨物是在托盤上,應說明托盤上包裝件的數量和種類。如果托盤上的貨物未包裝,應使用托盤上貨物的數量和說明。”
3將推薦做法2.5.2改為:
“2.5.2推薦做法公共管理當局一般應僅對不具備免除海關費稅條件或被禁止或受限制的船員物品提供細節。”
4用下列取代便運表格4方框2中的內容:
“不具備免除海關費稅條件或被禁止或受限制的物品。”
第3節人員抵離港口
A.人員抵離港口
1增加新的標準3.3.3和新的推薦做法3.3.4如下:
“3.3.3標準旅客和船員在接受允許入境某國的檢查之前,其監護和照管應仍由船東負責。
3.3.4推薦做法旅客和船員在接受檢查之後,無論該檢查為有條件的或無條件的,如果有關人員處於公共管理當局的人身監管之下,公共管理當局在他們獲準入境或認為不可入境之前均應負責其監護和照管。”
2將現有的標準3.3.3重新編號為3.3.5並增加薪的標準3.3.6如下:
“3.3.6標準如果發現不允許入境的人員公共管理當局應在不造成不合理延誤的情況下通知船東並與船東就遣返安排進行協商。船東負責不允許入境人員的遣返費用,並且,如果該人員返回由船東監護,則船東負責將他/她迅速遣返至:
——登船國;或
——該人員可允許入境的任何其他地點。”
3將現有的標準3.3.4重新編號為3.3.7。
B.便利貨物、旅客、船員和行李結關的措施
1以下列內容取代標準3.15.1:
3.15.1標準公共管理當局應鼓勵船東在船舶登乘點採取預防措施以確保旅客持有接受國或過境國所要求的管理證件。”
2插入新的標準3.15.2如下:
“3.15.2標準如果發現不允許人境或從某國被遣返的人員,不應阻止船東向其追回因不允許入境而產生的費用。”
3將現有的推薦做法3.15.2重新編號為3.15.3。
第4節貨物和其他物品的抵達、逗留和離開
A.通則
1將推薦做法4.3改為:
“4.3推薦做法公共管理當局應鼓勵海運貨物碼頭的擁有人和/或經營人為特殊貨物(如貴重物品、易腐貨物、人的遺體、放射性貨物和其他危險貨物以及活的動物)適當配備儲存設施;在海運之前,海運貨物碼頭堆存一般和特殊貨物以及郵件的地方,應在任何時候都予以保護,以防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2插入新的標準4.4如下:
“4.4標準對某些種類貨物的進口、出口和轉運繼續要求執照或許可證的締約國政府應建立簡化的程式,以便快速獲取或更新此類執照或許可證。”
3插入新的推薦做法4.5如下:
“4.5推薦做法如果一批託運貨物可能引起不同結關機構(如海關和動物檢疫或衛生檢疫)的注意,締約國政府應授權海關和其他機構之一進行結關,或如果不可行,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確保結關同時在一個地點進行,且延誤時間最短。”
4將現有的推薦做法4.4重新編號為4.6。
B.出口貨物的結關
1以“B.貨物的結關”取代“B.出口貨物的結關”和“C.進口貨物的結關”。
2將現有的標題“D”、“E”和“F”分別重新編號為“C”、“D”和“E”。
3現有的推薦做法4.7由下列取代:
“4.7推薦做法為了便利海關申報處理和在貨物到達之前結關,公共管理當局應制定出使用到達前信息的程式。”
4對4B節增加下列新的標準和推薦做法:
“4.8推薦做法公共管理當局應基於《國際簡化和統一海關程式公約——京都公約》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南制定貨物結關程式。
4.9標準公共管理當局對實物檢查應限制在必要的最低範圍,通過採用對目標貨物進行風險評估,而確保履行法律。
4.10推薦做法在資源允許的情況下,如有必要,公共管理當局應根據合理的請求在貨物裝入運輸工具的地點和在碼頭或是在裝箱和密封成組貨物的地點在裝貨過程中對貨物進行實物檢查。
4.11標準公共管理當局應確保收集統計數據的要求不會明顯降低海運貿易的效率。
4.12推薦做法為了加快和簡化結關程式,公共管理當局應採用電子數據交換(EDI)技術獲取信息。”
5將現有的標準和推薦做法4.5至4.10重新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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