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絳縣民政局
- 地點:絳縣
- 性質:國有
- 職能:民政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聯繫方式,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民政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民間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工作和監察責任,查處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縣優待撫恤工作,負責國家優撫法規政策的落實和地方優撫制度的完善;負責全縣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全縣國家行政機關、政法機關、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財政開支的在編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及支前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和建設;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開展擁軍優屬工作,負責雙擁領導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縣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協調退役士兵的培訓和就業工作,負責復員幹部的接受和落戶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受、安置工作,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縣的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的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全縣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七)牽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八)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工作,負責調解或處理本行政區域以內村級以上的邊界爭議。
(九)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內的地名標誌、門牌、路牌的設定與管理工作。
(十)負責與鄰縣、市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
(十一)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二)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提出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建議;提出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建議;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加快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
(十三)提出婚姻、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縣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全縣基層民政組織建設,負責民政系統幹部職工培訓、教育、表彰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建議,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承擔各類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民政局設5個股(室),5個直屬事業單位: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黨務、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後勤、政務公開、行風評議、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信訪等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擬定並監督執行全縣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局機關行政經費及局直屬單位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預、決算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的統計工作;負責地方社會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二)基層政權建設和社會行政事務管理股
調查了解基層政權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委會依據《村(居)委會組織法》及省實施辦法,搞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協調全縣農村村務公開工作;擬定全縣社區建設的政策和意見,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工作;積極倡導婚俗改革。
監督實施行政區劃、勘界及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本轄區內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和標準化處理;負責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標準化處理及地名標誌和門牌的設定與管理;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內的地名標誌和門牌設定與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檔案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儲存;負責與鄰縣(市)行政區劃邊界勘察;依法調解或處理本行政區以內的邊界爭議事宜。
(三)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事業股
擬定落實救災減災的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上報,發布災情;承辦中央、省、市、縣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工作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指導鄉(鎮)開展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及捐贈款物的分配工作。
指導實施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政策、規劃;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積極引導社會各種力量興辦福利事業,加快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並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審批和規範化管理;負責制定全縣福利企業發展規劃,負責新辦福利企業的考察、申報和現有福利企業的管理,監督落實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負責依法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加強公墓建設和管理;清理整頓喪葬用品市場,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負責國內公民收養登記工作;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四)優待撫恤和退伍安置股
擬定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補助政策和規章並監督落實;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的優待,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死亡撫恤、國家工作人員傷亡撫恤、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民兵、民工、人民警察的傷殘撫恤;負責烈士、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的定期撫恤及復員、病退軍人定期定量補助;申報評殘追烈、被俘在台人員回國安居和烈士事跡收集整理及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開展雙擁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助局領導管理優撫事業單位。
負責全縣轉業士官、退伍義務兵的接收、教育、培訓、安置工作;審查轉業士官、城鎮入伍的退伍士兵、農村入伍符合在城鎮安置工作的對象,並根據省、市下達的安置計畫指標實施安置計畫;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復員幹部的接收和落戶工作。
(五)社會組織管理股(社會組織黨建股)
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中央和省、市、縣委各項決策部署在社會組織中的貫徹落實;加強對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調查研究;具體指導和協調全縣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具體指導社會組織開展黨的宣傳、教育、組織、紀檢、統戰和民眾工作;做好社會組織的教育培訓、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擬定全縣社會組織發展規劃;擬定全縣社會組織管理的政策與法規並監督實施;全縣社會組織登記和管理;做好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擬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六)絳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認真貫徹黨和政府有關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積極發揮他們的作用;抓好職工隊伍的教育和管理,樹立全心全意為軍休幹部乾服務的“宗旨”,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努力做好服務工作;做好工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表揚好人好事,批評不良傾向,搞好工休人員團結,保證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做好軍休幹部的醫療保健、防病治病及危重病人的搶救工作;經常組織工休人員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豐富和活躍工休人員的精神文化生活;定期召開各種會議,認真聽取工休人員的正確意見和要求,不斷改進工作。
(七)絳縣城鄉低保管理中心
按照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城鄉低保工作計畫,組織落實低保工作;擬定城鄉低保標準,並負責標準的調整和上報備案工作;編制城鄉低保資金需求計畫,負責提出城鄉低保資金的分配意見和對資金的監管;負責城鄉低保對象待遇的審批工作,核發城鄉低保證工作;指導、督促、檢查鄉(鎮)和社區管理服務中心的城鄉低保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和向上級反映城鄉低保工作中存中的問題;受理城鄉居民有關城鄉低保的諮詢與投訴,查處有關城鄉低保舉報、投訴事項,負責城鄉低保工作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城鄉低保數據的統計匯總和檔案管理工作。
(八)絳縣婚姻登記中心
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九)絳縣救助管理站
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提供救助;本著自願求助,無償救助的原則對救助人員進行救助;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救助對象的範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幫助受助人員與其親屬或者流出地民政部門聯繫;文明接待,熱情服務,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核實登記、建檔工作;對未成年人及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等特定流浪乞討對象,實施主動救助和幫教;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求助流浪乞討人員及時送醫院救治;對救助對象實施的救助和服務項目,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絳縣殯儀館
主要承擔我縣及周邊縣市死亡人口的火化和殯儀服務工作;負責區域範圍內遺體接運、遺體冷藏存放、遺體火化,為喪屬提供殯儀及喪葬用品銷售服務;宣傳國家及省、市有關殯葬改革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移風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宣傳活動。
聯繫方式
辦公地址:山西省絳縣涑水大街西(農村商業銀行隔壁)
地理位置
地址:山西省運城市絳縣
絳縣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