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誠信原則

統計誠信原則是現代統計立法的指導方針,是解釋、適用統計法規範、進行統計活動的基本準則,其作用貫穿於統計法的各項法律制度和法律規範之中,集中反映了統計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根本特徵。統計誠信原則是對所有參與統計活動主體的法律要求,有利於平衡參與者的利益,使得他們之間在信任與合作的基礎上,實現統計的目的。具體而言,統計誠信原則要求統計人員不得實施篡改和編造統計數據的行為,也不得違反統計法的規定,泄漏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的秘密。同時統計誠信原則也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應如實填報統計數據,不得實施虛報、瞞報、偽造、遲報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統計誠信原則不僅是對統計法律關係主體實施統計活動的道德要求,如果統計法確立了誠信原則,同樣也是對所有統計活動主體的法律要求。統計誠信原則要求統計調查主體與統計調查對象、統計調查者之間及統計調查者與統計資料用戶之間在統計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保證統計活動主體建立信任與合作關係,從而達致統計目的的實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誠信原則 
  • 類型:經濟術語
內容,保障,

內容

統計法中的統計誠信原則進行統計活動的基本準則,其效力貫穿於統計法的各項法律制度和法律規範之中。我國統計法主要調整以下三類主體之間因統計行為發生的社會關係,即統計調查者與被調查者之間的關係、調整統計調查者之間的關係、調整統計調查者與統計資料用戶之間的關係。因此,統計誠信原則也是統計法調整這三類主體間關係的要求。
首先是統計調查者與被調查者之間的誠信。統計調查者是指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及地方統計調查的實施者。被調查者,亦稱統計調查對象,是指履行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體而言,統計誠信原則要求統計人員不得實施篡改和編造統計數據的行為,也不得泄漏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的秘密。同時統計誠信原則也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應如實填報統計數據,不得實施虛報、瞞報、偽造、遲報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調查者在調查活動中依法要求被調查者如實提供統計資料,被調查者有義務依法向調查者報送統計資料。正如歐盟統計局所提出的那樣,官方統計調查的強制性和為被調查者保密,是官方統計的兩大支柱。
其次是統計調查者之間的誠信。根據統計誠信原則的要求,這包括兩個層次:其一,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之間的誠信。統計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接受上級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統計誠信的作用在於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之間建立信任關係。其二,政府統計機構與部門統計機構之間的誠信。統計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在統計業務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由於政府統計機構與部門統計機構之間的關係是一種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所以它們之間的信任與合作更加離不開統計誠信原則作用的發揮。
最後是統計調查者與統計資料用戶之間的誠信。在使用統計資料的過程中,必然在資料的統計者和使用者之間形成各種社會關係,為了保證統計資料發揮效用和有序利用,必須通過統計誠信原則來規範統計資料的收集者和使用者的行為。我國現行統計法脫胎於計畫經濟,確定的基本原則離現代國際統計規則還有較大差距,在統計調查對象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信息公開方面表現尤為突出。個體調查資料的保護是國際統計的一般性原則。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制定的《官方統計的基本原則》(1994)第6條規定:“統計機構為統計彙編所蒐集的個人數據,不管是涉及自然人還是法人,都應嚴格保密。”

保障

統計法的最終目標是獲得真實的統計資料,統計誠信原則則是統計法這一目標得以實現的保障。統計誠信原則保障統計法目標得以實現的功能具體體現在統計誠信原則的各項要求之中,其中最為主要的是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
其一,統計誠信原則要求統計數據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其他目的。統計數據只應作為巨觀管理、調控社會和經濟所用,應避免與統計對象有任何利益上的關係,包括當事人的政績、升遷、獎懲、納稅等都不應與統計調查相聯繫。統計數據只能用於統計上也是統計誠信原則的要求,通過使統計數據與被調查者的各種利益脫鉤,從而消除被調查者的疑慮,在調查者與被調查者之間建立充分的信任和合作關係,才能確保獲得的統計數據的真實可靠性。我國現行的統計法對此規定得很不完善,對法人和自然人的個人資料保密制度規定的不嚴格,嚴重影響了統計調查對象對統計調查者的信任關係。在有一些地方將用於統計目的的單位、個人資料用於徵稅、計畫生育管理等目的,致使計調查對象不願向統計機構提供真實的資料。因此,統計誠信原則要求統計所獲得的數據不得被用於統計以外的其他目的。
其二,統計誠信原則要求明確統計調查對象的義務。統計對象如實地填報和提供統計數據,這是從源頭上保證統計數據質量的真實與可靠。我國台灣地區的《統計法》明確規定:政府辦理之統計,被調查者無論為機關、團體或個人,均有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有些國家的統計法對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者,甚至規定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如《日本統計法》規定,對有未依法進行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等違法行為的人,處六個月以下的徒刑或拘禁。我國現行統計法關於統計調查對象的法定義務規定得過於簡單,缺乏強制力度,這是造成被調查者與調查者之間不配合的主要原因。未來的統計立法應按照統計誠信原則的要求明確規定統計調查對象的法定義務和違反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三,統計誠信原則要求統計機構的統計活動應依法進行。任何官方統計活動、特別是統計調查活動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政府統計機構不能實施。在我國現行的統計調查管理方面,隨意制發統計報表的現象大量存在。濫發報表,增加了基層統計人員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徒增了無謂的統計成本,浪費了有限的統計資源,造成了統計調查項目多而濫的現象。因此,未來的統計法應根據統計誠信原則的要求明確區隔國家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的界限,對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或備案作出明確的規定。
統計誠信原則要求統計數據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其他目的、統計機構的統計活動應依法進行以及明確統計調查對象的義務。只要真正做到這幾點,獲得真實可靠統計資料的目標就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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