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

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三種。

一、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統計違法行為種類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2.拒報統計資料;
3.屢次遲報統計資料;
4.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
5.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6.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
7.國家機關未報經審查或者備案,擅自製發統計調查表;
8.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
9.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
10.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經濟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11.經濟普查人員參與篡改經濟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
12.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
13.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
14.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
15.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
16.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
17.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18.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農業普查資料;
19.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強令、授意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和普查對象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20.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者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打擊報復;
21.普查人員不執行普查方案,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22.普查人員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普查資料;
23.普查人員失職、瀆職等造成嚴重後果;
24.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記錄、統計台帳、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
25.阻撓、抗拒統計檢查;
26.不按期據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
27.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統計工作;
28.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29.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
30.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31.偽造、篡改、冒用《統計調查證》。
二、統計行政處罰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三、統計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4.《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5.《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第三十八條;
6.《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7.《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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