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制度是根據批准進行統計調查的項目,按統一制定的統計表式、填報範圍、實施辦法,以及統計標準、統計指標解釋、計算方法,並有原始記錄作依據,開展蒐集整理匯總統計資料和進行綜合分析工作的行動準則。統計制度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章的第九、十、十一、十二條中: ①統計調查必須按照經過批准的計畫進行。統計調查計畫按照統計調查項目編制。關於調查項目,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必須明確分工,互相銜接,不得重複。②統計調查應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以必要的統計報表、重點調查、綜合分析等為補充,蒐集、整理基本統計資料。③國家制定統一的統計標準,以保障統計調查中採用的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方面的標準化。國家統計標準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標準化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國務院各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部門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牴觸。④對違反統計法和國家規定編制發布的統計調查表,有關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禁止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主義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