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領導法

統一領導法是用人者推動下屬為實現既定目標所採取的必要領導方法之一,這是領導權力的突出表現。其重要作用,是有利於集中領導,有利於協調和解決下屬中的矛盾和糾紛,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一領導法
  • 外文名:Unified leadership of the Law
  • 性質:管理學名詞
  • 適用:企業
必要性,注意問題,

必要性

人們的社會活動都有自覺的意志預期的目的,但這些意志和目的往往不能一致,甚至由於相互對立和衝突,而抵消了前進的合力。在一個組織中,如果存在內容各異的指導思想和各行其是的行為,組織效能是可想而知的。一個組織群體,要想充分發揮整體的效能,不僅需要統一的目標,而且需要統一的指揮,使整個組織成為一個上下貫通、左右協調的整體。
領導就是統領,領導就是指揮。行使領導權力需要堅定和自信,忌諱優柔寡斷、軟弱無力。領導行使權力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領導指揮下屬,從而實現領導目標。所以,強制性成為領導行為的明顯特徵,那種指令性統一的行為方案,具有非執行不可的含義,要求下屬必須無條件地服從統一指揮,當下屬不服從指揮致使工作延誤時,要採取果斷措施予以懲治。

注意問題

在一項工作任務上,一個下級只應該接受一個上級的命令,若允許一個下級接受兩個上級的命令,必須針對不同的工作,或者說,同一工作可由兩個上級指揮,但必須是針對不同的下級。如果一項工作兩個人指揮,即使這種指揮相同而正確,也純屬多餘。若指揮不同,勢必造成混亂。雙重指揮,下屬則無法尊重權力,只能無所適從,同時由此形成領導人之間的隔閡和矛盾。總之,統一指揮必須堅決消除關係上的二元性,切實保證領導系統的一元化。
統一領導法由於經常表現為一種集權,因而這種用人方式還存在某些缺陷,特別是能限制下屬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組織系統缺乏應有的靈活性。因此,實行統一指揮,不能強調所有方面的一致,只能是在總的目標方向上、共同行動規範上的統一。統一的意志、目標、步調,應伴以不同的特點和各種靈活性,即人們平時所說的“統而不死,活而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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