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簡介
早期資本主義立法較多採用的一種夫妻財產制度,指妻將婚前財產的產權給丈夫統一享有,妻只保留財產的返還請求權。在婚姻關係終止時,夫應將此項財產,或財產的折價金額返還給妻或妻之繼承人。其中又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種是妻的婚前財產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另一種則以動產為限。這種財產制注意到了妻方的一定的財產權益,與吸收財產制相比,有了較大進步。但它將妻對婚前財產的所有權轉變為對夫的債權,實際上使女方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現在,絕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立法已不再採用這種帶有濃厚夫權主義色彩的財產制度,但瑞士仍以此作為約定財產制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