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給排水設計中,經常會碰到給水泵房設在建築物內還是建築物外,設單獨泵房還是設集中泵房的問題。合理地設定給水泵房不僅能提高建築物的品質,而且還能幫助開發商節省大量的設備基建投資及日後的維護管理費用。
[提要]介紹給水泵房設定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單獨泵房和集中泵房在建築物中的設定。
[關建詞]給水泵房設定單獨泵房集中泵房
下面就設定單獨泵房和集中泵房兩種情況談一下給水泵房設定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1單獨泵房的設定
在單幢的建築物中,泵房一般設在最下層,這是最經濟的設定方式,管線短,對總體影響小。但是由於水泵質
量的良莠不齊,泵房噪音影響居民生活質量的糾紛和投訴越來越多。為此,上海市《住宅設計標準》(DGJ08-20-2001)第6.1.7條規定:水泵房不應設在住宅建築內。這條規定雖然從根本上解決了噪音擾民的問題,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是碰到了一些問題。
(1)比如商住樓,下面幾層是商場,上面是住宅,在建築物內部設定單獨泵房,噪音對住宅的影響不大。因為晚間商場關門,泵房的噪音在隔了幾層商場後對上面住宅的影響已經很小了。這種情況下,泵房設在建築物內還是可行的。
(2)比如高層住宅,生活泵出水壓力很大,水泵房的設定有三種情況:一是水泵房單獨設在地面上,考慮到管線的維護及安全,出泵管一般設在管溝內;二是水泵房設在地面下,與住宅地下室連通,但不正對著住宅;三是水泵房設在住宅建築內,但生活泵選用放在水池中的不鏽鋼潛水給水泵,或是選用不鏽鋼無聲管道泵。上述三種方法都有效地避免了噪音對住宅的影響,但各自都存在一些不足:第一種方法,即水泵房單獨設在地面上。這對建築總體的布局有較大影響。首先,總圖上紅線範圍內要專門選一塊地方設水泵房。其次,要有足夠的管位設定管溝。再次,也是比較重要的一點是增加了投資。第二種方法,即泵房設在地面下,與住宅地下室連通,但不正對著住宅。這種方法相對於第一種方法來說,由於地下室是連通的,所以出泵管在地下室就可以走掉,而不必設管溝,但地下泵房的投資要大於地上泵房。另外,由於水泵房在地下室區域凸出一塊,給總圖的管線綜合帶來一定的麻煩。第三種方法,即生活泵選用放在水池中的不鏽鋼潛水給水泵,或是選用不鏽鋼無聲管道泵。這種方法從根本上改善了噪音源。若是採用放在水池中的不鏽鋼潛水給水泵,還節省了泵房面積,這是最為經濟的一種泵房設定方法。但是這種水泵一次性投資較大,若是採用放在水池中的不鏽鋼潛水給水泵,萬一設備維修的話,停水影響範圍較大。此外,第三種方法還與上海市《住宅設計標準》(DGJ08-20-2001)第6.1.7條規定相牴觸。建議該條規定中的“不應”改為“不宜”,條文說明中增加對設在住宅建築內的泵房的噪音標準。
[關建詞]給水泵房設定單獨泵房集中泵房
下面就設定單獨泵房和集中泵房兩種情況談一下給水泵房設定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1單獨泵房的設定
在單幢的建築物中,泵房一般設在最下層,這是最經濟的設定方式,管線短,對總體影響小。但是由於水泵質
量的良莠不齊,泵房噪音影響居民生活質量的糾紛和投訴越來越多。為此,上海市《住宅設計標準》(DGJ08-20-2001)第6.1.7條規定:水泵房不應設在住宅建築內。這條規定雖然從根本上解決了噪音擾民的問題,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是碰到了一些問題。
(1)比如商住樓,下面幾層是商場,上面是住宅,在建築物內部設定單獨泵房,噪音對住宅的影響不大。因為晚間商場關門,泵房的噪音在隔了幾層商場後對上面住宅的影響已經很小了。這種情況下,泵房設在建築物內還是可行的。
(2)比如高層住宅,生活泵出水壓力很大,水泵房的設定有三種情況:一是水泵房單獨設在地面上,考慮到管線的維護及安全,出泵管一般設在管溝內;二是水泵房設在地面下,與住宅地下室連通,但不正對著住宅;三是水泵房設在住宅建築內,但生活泵選用放在水池中的不鏽鋼潛水給水泵,或是選用不鏽鋼無聲管道泵。上述三種方法都有效地避免了噪音對住宅的影響,但各自都存在一些不足:第一種方法,即水泵房單獨設在地面上。這對建築總體的布局有較大影響。首先,總圖上紅線範圍內要專門選一塊地方設水泵房。其次,要有足夠的管位設定管溝。再次,也是比較重要的一點是增加了投資。第二種方法,即泵房設在地面下,與住宅地下室連通,但不正對著住宅。這種方法相對於第一種方法來說,由於地下室是連通的,所以出泵管在地下室就可以走掉,而不必設管溝,但地下泵房的投資要大於地上泵房。另外,由於水泵房在地下室區域凸出一塊,給總圖的管線綜合帶來一定的麻煩。第三種方法,即生活泵選用放在水池中的不鏽鋼潛水給水泵,或是選用不鏽鋼無聲管道泵。這種方法從根本上改善了噪音源。若是採用放在水池中的不鏽鋼潛水給水泵,還節省了泵房面積,這是最為經濟的一種泵房設定方法。但是這種水泵一次性投資較大,若是採用放在水池中的不鏽鋼潛水給水泵,萬一設備維修的話,停水影響範圍較大。此外,第三種方法還與上海市《住宅設計標準》(DGJ08-20-2001)第6.1.7條規定相牴觸。建議該條規定中的“不應”改為“不宜”,條文說明中增加對設在住宅建築內的泵房的噪音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