絞立決

絞立決是絞監候的對稱。中國明清時代判處絞刑,立即執行。此制源於唐。《唐律疏議·斷獄》曰:“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杖六十。待時而違者,加二等。 ”“若犯‘惡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殺主者,不拘此。”即謂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及奴婢、部曲殺主罪者,可以決不待時。明清律死刑的執行分立決與監候兩種。

刑律名。亦稱“絞決”。即判處絞刑,按照規定手續立即執行,而不必等待秋審、朝審的裁決。其程式參見“斬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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