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合意

又稱“結婚合意”或“成立婚姻的合意”。男女雙方在結婚問題上意思表示一致。這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必備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結婚合意
  • 又稱:成立婚姻的合意
  • 含義:男女雙方結婚意思表示一致
  • 屬於: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的同意權只能由當事人親自行使。婚姻合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當事人合格。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是有婚姻行為能力的人,不僅已達法定婚齡,而且能夠理解結婚的意義和後果。因此,未達法定婚齡的人同意結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臨時處於精神錯亂中的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都屬無效。(2)意思表示真實。出於受欺詐、威嚇、脅迫和重大誤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結婚的表示,以及雙方通謀專為表示形式的虛構的婚姻,也屬無效。(3)意思表示須符合法定方式。男女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婚姻合意由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確認。雙方在此以前於其他場合作出的同意結婚的表示,只能認為是成立婚約即訂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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