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臨時糾合在一起的合夥性犯罪。司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一個術語。中國現行刑法中沒有結夥犯罪的規定,但中國以往頒布的刑事法規中,有關於結夥犯罪的類似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第12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國家工作人員夥同貪污者……’’這裡的夥同就是結夥的意思。在中國刑法學界,關於結夥犯罪能否成為共同犯罪的一種獨立形式,存在著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為了總結司法實踐中同結夥犯罪作鬥爭的經驗,有效地同這種共同犯罪作鬥爭,有必要明確地把結夥犯罪作為一種獨立的共同犯罪形式,以不使之淹沒在其他共同犯罪形式之中。另一種觀點認為,結夥犯罪不是獨立的共同犯罪形式,而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結夥犯罪
- 概念:二人以上結幫、無組織的共同犯罪
- 特點:沒有特殊的組織形式
- 性質:非法律術語
這種共同犯罪的特點是沒有特殊的組織形式,人員組成結構比較鬆散,通常實行一次或數次犯罪就散夥。結夥犯罪是向黑社會性質犯罪過渡的中間形態,是有組織犯罪中較低級的形態。刑法對結夥犯罪有所規定,例如刑法第382條第3款就有關於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規定。這裡所謂夥同就是結夥的意思。在司法實踐中,結夥犯罪大量發生。因此,在刑法理論中,結夥犯罪作為一種獨立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一定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