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

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是指利用封建迷信的形式或者組織、利用會道門活動,以會道門為據點,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封建迷信或組織利用會道門進檸反革命活動的行為。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革命活動,是以封建迷信活動為掩護,或者利用落後民眾自發性的封建迷信活動,實施反革命活動。組織利用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是以封建迷信活動為掩護,恢複利用已被取締的會道門或者改頭換面重新組織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
  • 釋義:是指利用封建迷信的形式或者組織、利用會道門活動,以會道門為據點,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行為
行為簡介,刑法條文,

行為簡介

只要具有上述一項活動的,就構成本罪。反革命活動是指以反革命為目的的各種犯罪活動,如在封建迷信掩護下,散布種種反革命謠言,蠱惑人心,製造混亂,破壞工農業生產,煽動民眾抗拒黨和國家的政策以及秘密發展道徒,稱孤道寡,封王拜相,進行反革命叛亂等等。神漢、巫婆利用封建迷信造謠騙財,強姦婦女,殘害人命,應按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論罪。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且必須具有推翻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目的。

刑法條文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欺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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