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縣家紡協會

紹興縣家紡協會

紹興縣家紡協會成立於2004年10月,是由紹興縣內家紡企業、市場經營戶和有關人士自願參加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協會以聯合互助、共享資源、共謀發展、光大家紡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行業協會優勢,加強行業間的合作和交流,注重改革創新,探索行銷創新,加快技術創新,促進信息共享,發揮行業集群抱團效應,規範市場競爭,實現行業自律,提高家紡行業的整體競爭力,打響我縣家紡品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縣家紡協會
  • 外文名:Shaoxing county home textile association
  • 類別: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2004年10月
  • 地址:紹興縣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紹興縣家紡協會成立於2004年10月,是由紹興縣內家紡企業、市場經營戶和有關人士自願參加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協會以聯合互助、共享資源、共謀發展、光大家紡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行業協會優勢,加強行業間的合作和交流,注重改革創新,探索行銷創新,加快技術創新,促進信息共享,發揮行業集群抱團效應,規範市場競爭,實現行業自律,提高家紡行業的整體競爭力,打響我縣家紡品牌。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紹興縣經濟貿易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紹興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紹興縣家紡協會。
第二條 紹興縣家紡協會是由紹興縣內家紡企業、市場經營戶和有關人士自願參加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以聯合互助、共享資源、共謀發展、光大家紡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行業協會優勢,加強行業間的合作和交流,注重改革創新,探索行銷創新,加快技術創新,促進信息共享,發揮行業集群抱團效應,規範市場競爭,實現行業自律,提高家紡行業的整體競爭力,打響我縣家紡品牌。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紹興縣經濟貿易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紹興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立在紹興縣柯橋雲集路家裝中心4樓(原商局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家紡行業的發展方向和布局,組織擬訂發展規劃。
二貫徹家紡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協助有關部門監督家紡行業企業執行有關標準、法規和規定。
三積極開展家紡行業專題活動,發揮行業互助學習交流作用,推動各種形式的橫向聯繫和技術協作疏通,協調企業與企業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聯繫。
四組織安排我縣家紡行業與縣內外同行業之間的各種交流、收集、整理交流家紡行業的經濟、技術情報等資料,並及時組織傳遞和提供諮詢服務,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的套用,促進家紡行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
五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做好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授權行業協會的工作,協助政府部門搞好家紡行業行業管理。
六接受政府和企業委託的科學考察活動,開展技術服務,對我縣家紡行業科技政策的制定起到參謀作用,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七溝通與各行業協會之間的信息交流,並積極開展與國內外同行及相關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構築服務平台,抱團參展,拓展市場,共創品牌的作用。
八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為家紡行業企業的人員培訓,提高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企業員工素質。
九進行行業內的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在同行企業間,避免過度競爭,維護共同利益,推進產業有序發展,發揮行業自律,開展評優評先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申請入會。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良好聲譽,有一定經營規模的家紡企業和市場經營戶及熱心於家紡行業發展的科技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為協會活動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四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多次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行為,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每屆四年,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取消資格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組織制定協會的工作計畫並實施;
八領導協會所屬機構開展各項活動;
九決定維護本行業協會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並積極開展公務協調和公共關係活動;
十籌備召開下一屆會員大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是本會的決策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其主要職權是:
一領導協會工作,對協會重大工作作出部署;
二聽取秘書處的工作匯報;
三根據理事會的授權,吸收和除名會員;提出增補理事建議,交會員大會討論;
四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行業領域內有較高的聲譽;
三身體健康,熱衷於協會事業,關心行業發展,具有一定奉獻精神;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下屆協會會長由本屆常務副會長作為候選人經會員大會等額選舉產生,其下屆常務副會長由理事會討論提名候選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產生。會長退職後如本人願意協會可聘為“創會長”,繼續指導協會工作。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發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協會與國內外同行業、相關行業組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簽署有關檔案;
五對各機構人員進行考核,對成績突出為本協會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二具體策劃和執行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
三開展調查研究,與會員進行聯繫,為會員提供具體服務;
四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本會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經會員大會討論決定,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作出決議並均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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